為了規范校園車輛管理及停放,確保東西區教學生活秩序不收影響,參照兄弟單位的做法,根據學院安全管理有關要求,特制訂如下規定:
一、凡進入校園的車輛,應自覺服從保安人員的管理,按指定位置停放。
二、學院停車場,應首先滿足本院教職工車停放。富余車位可臨時租給租房戶或來院臨時辦事車輛停放。
三、進入校園車輛不得擠占校園道路消防通道或其它禁停場地。
四、東區專用停車場設專人值班管理,進入停車場,必須統一辦理校園車輛通行證,憑證出入。
五、車輛進入校園停放后,駕駛人要做好車輛檢查,鎖好門窗,帶走貴重物品,防止物品丟失。
六、進入校園車輛嚴禁鳴號,應自覺愛護公共設施,損壞公共設施按價賠償。車速一律不得超過10公里/小時。東區、西區下坡路段時速不超過5公里/小時。
七、對不服從管理,態度惡劣,硬闖進入或不按時交納停車費的,保安人員有權制止或糾正,對不服從管理的車輛不得放行。造成后果或影響的,有保衛處會同相關部門處理。
八、除上級機關來學院檢查工作以及消防醫療救護車輛外,其它外單位車輛,確需進入校園的,必須經同意后方可進入校園,出租車、農用車嚴禁進入校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