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教[2010]36號
為加強學生學籍學歷管理工作,進一步建立健全學籍學歷管理工作機制和工作責任制,切實維護學生合法權益,根據皖教學〔2010〕7號《關于印發<安徽省改革和加強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學籍學歷管理工作的意見(試行)>的通知》精神,結合學院實際,制定學院學籍學歷管理分級責任制暫行辦法。
第一條 學院行政主要領導是學生學籍學歷管理工作第一責任人,對學生學籍學歷管理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學生學籍學歷工作的院領導,是學生學籍學歷管理工作直接主管責任人,承擔領導、協調和監管責任;學生學籍學歷管理部門負責人承擔組織實施責任;系負責人是學生學籍學歷管理工作直接責任人;輔導員(班主任)是學籍學歷管理工作具體責任人。
第二條 根據分級責任制的要求,學生學籍學歷管理部門主要承擔的工作事項:
1.新生學籍注冊。按省教育廳要求及時進行新生學籍注冊,確保上報數據真實、準確無誤。
2.學年注冊。按照省教育廳統一安排,按時完成學年注冊,確保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學信平臺)上學生狀態與實際狀態相符。
3.學籍異動。依據《安徽警官職業學院學生學籍學歷管理暫行規定》辦理學生轉專業、轉學、休學、復學、留級、退學等相關手續,報相關領導審批后行文,并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學信平臺)上及時進行標注。
4.學歷注冊。嚴格按照國家和安徽省教育廳有關規定,加強學歷證書管理,規范辦理學歷證書及頒發工作;認真做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學歷電子注冊圖像采集與網上信息核對工作;嚴格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即時注冊制度,做到應注冊的一個不能遺漏,不應注冊的一個不能注冊,每年在規定時間內對畢業證書即時注冊。
第三條 系負責人主要承擔的工作事項:
1.新生學籍注冊。新生入學后三個月內,各新生班級輔導員(班主任)應積極配合院新生入學資格復查工作領導小組,認真做好新生入學資格復查工作,并將復查結果匯總后報教務處。
2.學年注冊。各系要做好在校生學籍狀況的審定,據實準確上報相關數據。
3.學籍異動。(1)審核受理學生提出的休學申請,輔導員(班主任)應及時與學生家長聯系,做好學生的思想工作,休學申請須家長簽字后報學院分管領導審批,由各系將受理情況書面報告至教務處。對于休學的學生,輔導員(班主任)需提醒學生按時辦理復學手續。(2)受理學生提出的退學申請,輔導員(班主任)應及時與學生家長聯系,須取得家長許可,經所在系、學生處、教務處、分管院領導同意后,經學院院長辦公會會議研究決定,輔導員(班主任)需妥善安排學生辦理各項離校手續。
4.學歷注冊。按照學校統一安排與要求,做好本系畢業生學歷電子注冊圖像采集與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上信息核對工作;配合學院教務處做好學歷證書的頒發工作。
第四條 根據國家和安徽省教育廳關于學生申訴處理的規定和要求,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制定申訴處理辦法,完善申訴處理流程,妥善處理學生學籍學歷方面的申訴。
第五條 建立學籍學歷管理數據保密制度,充分利用數字證書等辦法做好學信平臺上本校數據準確、安全性維護,對學生的相關情況予以保密。未經授權,任何人不得更改或查詢庫中的數據,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確保學生基本信息不公開、不擴散。
第六條 加強信息技術安全工作,做好服務器的病毒防控工作,防止“黑客”攻擊,保證學籍學歷管理在系統內安全正常運行。
第七條 建立學籍學歷管理風險評估機制,對可能出現的突發問題、重大群體性事件,建立預警機制,制定應急工作方案。
第八條 成立學籍學歷管理工作領導小組,逐步完善和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制定嚴格的工作程序,建立責任追究制,明確職責,將學籍學歷管理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第九條 學籍學歷管理工作人員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認真履行職責,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妥善解決。
第十條 在學籍學歷管理工作中,違規操作,弄虛作假的,要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追究有關人員和單位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本暫行辦法自2010年11月30日起生效。
第十二條 本暫行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