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學術行為,維護學術道德,全面推進學院學術道德和學風建設,樹立學院良好的學術風氣,維護學院的學術聲譽和尊嚴,嚴明學術紀律,凈化學術空氣和環境,規范學術行為,鼓勵科技創新,營造優良學風,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教育部《關于加強學術道德建設的若干意見》(教人【2002】4號)、教育部社會科學委員會《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學術規范(試行)》(2004年)、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師德建設的意見》(教師【2005】1號)、《教育部關于切實加強和改進高等學校學風建設的實施意見》(教技【2011】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學院所有在職在編教職工以及離退休教職工和以安徽警官職業學院名義從事學術活動者。
第二章 基本學術規范
第三條 基本學術規范
(一)全院教職員工應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二)依法保護學院和個人的知識產權,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
第四條 科學研究規范
(一)在申報科研項目前,檢索相關文獻并論證、分析,在全面掌握相關研究資料信息的基礎上,科學制定研究方案。
(二)申報科研項目時,要使用他人成果的,必須征得他人同意。如實填寫有關個人學術信息,不得偽造專家評價、簽名、證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三)在學術研究工作中堅持嚴謹務實、一絲不茍的科學態度,注重學術質量,不得故意捏造、篡改數據或其他資料,反對投機取巧、粗制濫造、盲目追求數量不顧質量的浮躁作風和行為。
(四)承擔各級各類科研項目的負責人,必須是項目的實際研究人員,應遵守項目審批(或委托)單位的規定,按期開展項目研究,接受中期檢查、上報階段成果、如期結題。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結題者,應按項目審批(或委托)單位的規定,及時提供書面說明,申請延緩結題。
第五條 學術成果規范
(一)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襲、剽竊、偽造、篡改、造假、侵吞他人的學術成果。
(二)學術成果的署名應實事求是,合作成果的署名應按照對科研成果所作貢獻大小的順序署名。任何合作成果在發表前要經過所有署名人簽字認可,成果主持人應對成果整體負責,所有署名人應對本人完成部分承擔學術責任、道義責任和法律責任。
(三)研究成果不得重復發表,禁止一稿多投。另有約定再次發表時,應注明出處或說明情況。
(四)凡接受資助的研究項目,其最終結果發表時,應以適當的方式標注資助來源,向提供過指導、建議、幫助或資助的個人或機構致謝。標注或致謝必須實事求是。
(五)教職工在崗、學生在校期間所取得的成果屬于學院,不得以其他單位名義發表、發布、鑒定和申報獎項;因合作研究需要以合作單位名義發表、發布、鑒定和申報獎項的,應本著按貢獻大小排序的原則署名,自覺維護學校利益。
第六條 學術評價規范
(一)學術評價應堅持客觀、公正、準確的原則,堅持同行專家評審制、回避制、民主表決制和結果上網公示的原則。
(二)學術評價應以學術價值、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為基本標準。
(三)在對自己或他人的學術成果進行登記、填報、介紹和評價時,應遵循客觀、公正、準確的原則。如實登記或填報,客觀、全面、準確地介紹與評價自己或他人的學術成果。不按學院規定漏報、錯報登記者應承擔相應責任;在填寫有關個人學術情況報表時,不準弄虛作假,不準據他人成果或部分成果為己有,不準改動署名排序,不準擅自改變成果性質,不準夸大業績。評價措辭應嚴謹、準確,慎用“國內領先”、“國際領先”、“首創”、“首次”、“填補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詞語。
(四)學院學風建設指導委員會、教學工作委員會、學術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等學術評價機構應堅持程序規范、標準合理的原則。不得違反評價程序和評價制度;不準泄露評價成員名單、評價議程、討論過程評審成員的個人意見;被評價者不得干擾評價過程,否則應對其不正當行為引發的一切后果負責。
(五)評審專家應遵循秉公持正的原則,對其評價意見負責。評價者對不當評價、虛假評價、泄密、披露不真實信息或惡意中傷等造成的后果承擔相應責任;不準因與被評者關系親疏,拔高、虛報或貶低、瞞報被評者學術業績;不準利用職務或工作之便,收受他人財物,損害學院和他人利益。
第七條 學術批評規范
(一)大力倡導學術批評,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鼓勵不同學術觀點的討論,積極推進不同學術觀點之間的相互交流。
(二)學術批評應該以學術為中心,以文本為依據,以理服人。批評者應正當行使學術批評的權利,并承擔其相應的責任。被批評者有反批評的權利,但不得對批評者壓制或報復。
(三)在藝術作品的創作及評論中,應尊重他人的名譽權、隱私權及其它權利,不得進行人身攻擊和誹謗。
第八條 學術引文規范
(一)學術論著應合理使用引文。引文應以原始文獻和第一手資料為原則。凡引用他人觀點、方案、資料、數據等,無論曾否發表,無論是紙質或電子版,均應注明出處。
1.引用文獻為圖書者,須注明作者、書名、版本、出版社、出版地、出版時間、頁碼;為期刊者,須注明篇名、卷次、時間、起止頁碼。所有引文均須認真核對。
2.凡轉引文獻,須如實注明轉引出處,不能把轉引文獻當作原始文獻來引用。
3.凡只通過中文譯文而引用的外文文獻,須注明中文譯文的出處,不得直接注明引自外文文獻。
4.參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應列入參考文獻。
(二)引用他人成果的目的應該是介紹、評論或說明某一問題,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構成引用人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實質部分。
(三)對他人的學術成果的介紹、評論、引用和注釋,應力求全面、客觀、公允、準確,不得偽注、偽造、篡改文獻和數據等。
第九條 發表論文、出版論著規范
(一)論文、著作等成果發表或出版時,應標注作者單位。未參與成果寫作及未經他人允許,本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他人成果里署上自己的名字,或在自己的作品里署上他人名字。
(二)圖書出版時,應正確標識作者的創作性質,即準確界定“著”、“編著”、“主編”、“參編”、“譯”、“校”、“注”、“資料匯編”等不同的創作類型。
(三)匯編、出版有他人文章的文集、論文集等,以及翻譯、改編、匯編、注釋、傳播尚在著作權保護期內的成果形成新的演繹成果并發表的,應征得原成果著作權或出版權所有人的同意,取得相關的授權。
(四)學術論文、論著文本應規范使用中國語言文字、標點符號、數字及外國語言文字,力避病句、錯別字、標點符號錯誤、外文拼寫錯誤、筆誤或校對錯誤等。
(五)發表成果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或學校有關保密的規定,不得將應保密的學術內容對外泄露。
第三章 學術不端行為
第十條 學術不端行為,是指嚴重違反學術道德、應受學術道德譴責并受相應處分的行為,包括剽竊、抄襲、私自署名、偽造、泄密、一稿多投等。
第十一條 將他人的學術觀點、學術思想、實驗數據、實驗結論、其他學術成果和技術成果,通過不正當手段竊為己有,冒充為自己所創成果的行為,是剽竊行為。
第十二條 在成果中使用他人的學術作品時,不注明出處的,是抄襲行為。
第十三條 未參加實際研究或成果創作而要求或者同意在別人成果中署名,或未經本人同意而私自在成果署名,署名人不僅應對私自署名行為負責,而且應對成果本身負責。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屬偽造行為:
(一)在提交有關個人學術背景的報告中,偽造學歷、學術成果的;
(二)在提交有關個人學術背景的報告中,偽造專家鑒定證書、學位證書、獲獎證書或其他學術經歷與能力證明材料的;
(三)偽造或篡改實驗條件、實驗數據、實驗過程、實驗結論的。
第十五條 違反國家和學院有關保密規定,未經學院科研主管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將應當保密的學術事項公開的,為泄密行為。
第十六條 將同一稿件同時期兩次或多次投送不同報刊或出版部門以求發表的,為一稿多投行為。
第十七條 在學院學風建設指導委員會就他人有關學術不端行為進行調查時,故意隱匿有關事實和證據的,屬于包庇行為。
第十八條 其他違背學術界公認學術道德規范的行為:包括夸大、炒作個人學術成果價值,謀取不正當利益;虛報或重復申報同級同類獎項;濫用學術信譽,在參與學術評價活動中徇私舞弊;故意干擾或妨礙他人的學術研究活動等行為。
第四章 學術責任
第十九條 學院在學術規范建設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學術規范和相關政策并向科研和相關人員廣泛宣傳。
(二)對違反學術規范的學術不端行為情況進行調查,并作出明確的結論,對確實存在學術不端行為的相關責任人,根據情節給予紀律處分。
(三)通報對學術不端行為處理的情況。
(四)在考核評估、人事錄用、職稱晉升和項目審批之前,認真調查候選人遵守學術規范的情況。對有較嚴重違反學術規范行為者,向有關部門提供明確的調查結論和處理建議,取消其相應資格。
第二十條 本規范適用范圍的人員如有違反學術規范的學術不端行為,一經查實,應對由此所造成的后果承擔一切責任。學院相關職能部門將根據《安徽警官職業學院學術風氣建設實施細則》和《安徽警官職業學院學術不端行為處理辦法(試行)》提出相應處理意見。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由學院學風建設指導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