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0年出版)
一、基本概念
(一)學術共同體
(二)學術規范
(三)學風
(四)學術成果
(五)學術評價
(六)學術不端
二、科技工作者應遵守的學術規范
(一)基本準則
(二)查新和項目申請規范
(三)項目實施規范
(四)引文和注釋規范
(五)參考文獻規范
(六)學術成果的發表與后續工作規范
(七)學術評價規范
(八)學術批評規范
(九)人及實驗動物研究對象規范
三、學術規范中的相關規定
(一)引用
(二)注釋
(三)參考文獻
(四)綜述
(五)編、編著和著
四、學術不端行為的界定
(一)抄襲和剽竊
(二)偽造和篡改
(三)一稿多投和重復發表
一、基本概念
(一)學術共同體(academiccommunity)
學術共同體是從科學共同體(scientificcommunity)引申而來,最早出現于1942年英國科學家和哲學家坡朗依(M.Polanyi)的《科學的自治》文中,他認為,“今天的科學家不能孤立地實踐他的使命。他必須在各種體制的結構中占據一個確定的位置。……每一個人都屬于專門化了的科學家的一個特定集團。科學家的這些不同的集團共同形成了科學共同體。……這個共同體的意見,對于每一個科學家個人的研究過程產生很深刻的影響”。
學術共同體是一群有著共同學術旨趣的學者,他們遵守共同的道德規范,相互尊重、相互聯系、相互影響,推動學術的發展,通過內部的學術活動機制(如學術爭鳴、學術交鋒、學術討論)而形成的共同體。學術共同體是學術活動的主體和承擔者,擔負著創造和評價學術成果的功能,也是學術規范的制定者和執行者。學術共同體成員以學術研究為職業和旨趣,由學術把不同專業的研究人員聯系在一起,強調學術研究人員所具有的共同信念、共同價值,遵守共同規范,以區別于一般社會群體和社會組織。
學術共同體的成員,必須“以學術為志業”,在這里,科學成為了一種存在方式,一種人生態度,甚至是一種精神境界。學術的評價,學術的標準,學術上的分歧等,所有學術上的問題只有依靠學術共同體才有可能得到解決。盡管學術共同體也有可能做出錯誤的判斷和決定,但沒有別的更好選擇。權威、科學、嚴謹、公正的學術評價,只能來自學術共同體。
學術共同體成員必須遵循學術規范,完善學術評價,堅持學術良知和學術操守。
(二)學術規范(academicnorm)
學術規范是從事學術活動的行為規范,是學術共同體成員必須遵循的準則,是保證學術共同體科學、高效、公正運行的條件,它從學術活動中約定俗成地產生,成為相對獨立的規范系統。就學術知識生產主體及其行為而言,規范源于學術的合作、競爭、組織和互動,它為這些相互關系提供框架,通過給每個個人施加約束,來提高整個知識生產的效率和質量。學術規范化可保證知識分子知識生產活動的嚴肅性,提高學術共同體的社會公信力。
學術規范并非指其某種“行政化”的操作,而是在學術共同體內部所構建的一種自覺的約束機制。學術規范要求學術研究人員普遍遵守、嚴格執行,更要依靠自律和自覺。學術共同體成員必須熟悉和掌握學術研究的行為準則即學術規范,并在實際行動中遵守這些規范。只有遵守學術規范,才能在學術共同體中得到認可,如果違反了學術規范,就要受到否定。
(三)學風(academicatmosphere)
通常學風是指學校的、學術界的或一般學習方面的風氣。學術界認為,學風是學術共同體及其成員在學術活動中表現出來的一種社會風氣。學術風氣不僅關系到學術自身的繼承、發展與創新,而且關系到整個社會的風氣、整個民族的精神狀態。不良的學風不僅損害學者和學術的形象,而且會影響公眾對價值理想和價值導向的認同,從而影響到整個民族的精神狀態和整個國家的社會風氣。
(四)學術成果(academicachievement)
學術成果是指人們通過科學研究活動,如實驗觀察、調查研究、綜合分析、研制開發、生產考核等一系列腦力和體力勞動所取得的,并經過同行專家審評或鑒定,或在公開的學術刊物上發表,確認具有一定的學術意義或實用價值的創新性結果。學術成果的表現形式主要包括學術專著、學術論文、學位論文、學術報告、發明專利、技術標準、手稿、原始記錄等一次文獻;文摘、索引、目錄等二次文獻;文獻綜述、情報述評、學術教材、學術工具書等三次文獻。學術成果雖以論文、著作、研究報告或實物、樣品等物質形式表現出來,但仍然是精神產品,屬于精神生產的范疇。只有創新和發展,才可稱得上是真正的學術成果。要享有知識產權,必須按知識產權規定的方法和程序向社會公布。學術成果是社會的重要精神財富和物質財富,是國家的重要智力資源,也是衡量從事科技活動人員貢獻大小的重要標志。
按照國家科技部《關于科學技術研究成果管理的規定》學術成果必須同時具備新穎性、先進性和實用價值(或學術意義)三個特點。1)新穎性指成果在發現新物質,闡明物質運動規律方面,應有新的內容和創見;對已知原理的應用,應是開拓新的領域或在技術發展中的新的突破等。2)先進性是指成果的技術水平或學術水平必須是先進的。確定一項成果是否具有先進性,需用該成果與此前的同類成果的學術水平或技術水平進行比較,證明該成果具有突出的特點和明顯的進步。3)實用價值包括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或學術意義),指成果可以在國民經濟或國防建設上得到應用,可獲得顯著的經濟或社會效果,或者在科學上具有一定的學術意義。
(五)學術評價(academicevaluation)
學術評價是對學術成果的科學性、有效性、可靠性及其價值的客觀評定。學術的良性運行,須以學術貢獻和學術榮譽的一致性為前提,這種一致性就靠學術評價系統來維持。同行評議是常見的評價體制,是由某一或若干領域專家組成的專家委員會,用同一種評價標準,共同對涉及相關領域的項目、論文、著作、發明專利等科學研究成果進行評價的學術活動。
學術成果鑒定是一項重要的學術評價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每一個學者的研究在經受學術共同體其他成員所做的批評性評價之后,才能被認為是“充分確定的”。學術成果通過評價和選擇被接受,它會以各種途徑在學術共同體內傳播和擴散,學術共同體也相應地給予承認和榮譽。在評價過程中,必須遵循嚴格的程序和采用科學的標準,以保證學術評價的公正性。
(六)學術不端(academicmisconduct)
學術不端的概念,包括廣義和狹義兩方面的界定,但是未能形成統一的定義。1992年,由美國國家科學院、國家工程院和國家醫學研究院組成的22位科學家小組給出的學術不端行為的定義:在申請課題、實施研究和報告結果的過程中出現的偽造、篡改或抄襲行為。即不端行為主要被限定在“偽造、篡改、抄襲”(Fabrication,Falsification,Plagiarism;FFP)三者中。
我國科技部2006年頒布的《國家科技計劃實施中科研不端行為處理辦法(試行)》對學術不端行為的定義是“違反科學共同體公認的科研行為準則的行為”并給出了七個方面的表現形式:(1)故意做出錯誤的陳述,捏造數據或結果,破壞原始數據的完整性,篡改實驗記錄和圖片,在項目申請、成果申報、求職和提職申請中做虛假的陳述,提供虛假獲獎證書、論文發表證明、文獻引用證明等。(2)侵犯或損害他人著作權,故意省略參考他人出版物,抄襲他人作品,篡改他人作品的內容;未經授權,利用被自己審閱的手稿或資助申請中的信息,將他人未公開的作品或研究計劃發表或透露給他人或為己所用;把成就歸功于對研究沒有貢獻的人,將對研究工作做出實質性貢獻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單之外,僭越或無理要求著者或合著者身份。(3)成果發表時一稿多投。(4)采用不正當手段干擾和妨礙他人研究活動,包括故意毀壞或扣壓他人研究活動中必需的儀器設備、文獻資料,以及其它與科研有關的財物;故意拖延對他人項目或成果的審查、評價時間,或提出無法證明的論斷;對競爭項目或結果的審查設置障礙。(5)參與或與他人合謀隱匿學術劣跡,包括參與他人的學術造假,與他人合謀隱藏其不端行為,監察失職,以及對投訴人打擊報復。(6)參加與自己專業無關的評審及審稿工作;在各類項目評審,機構評估,出版物或研究報告審閱,獎項評定時,出于直接、間接或潛在的利益沖突而做出違背客觀、準確、公正的評價;繞過評審組織機構與評議對象直接接觸,收取評審對象的饋贈。(7)以學術團體、專家的名義參與商業廣告宣傳。
2007年1月16日中國科協七屆三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的《科技工作者科學道德規范(試行)》第三章對學術不端下了明確的定義和范圍:“學術不端是指在科學研究和學術活動中的各種造假、抄襲、剽竊和其他違背科學共同體慣例的行為”。并列出了與科技部2006年頒布的《國家科技計劃實施中科研不端行為處理辦法(試行)》中相同的七種表現形式。
2007年2月26日,中國科學院發布《中國科學院關于加強科研行為規范建設的意見》將科研不端行為概括為六個方面:(1)在研究和學術領域內有意做出虛假的陳述,包括:編造數據、篡改數據、改動原始文字記錄和圖片,在項目申請、成果申報以及職位申請中做虛假的陳述。(2)損害他人著作權,包括:侵犯他人的署名權,如將做出創造性貢獻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單之外,未經本人同意將其列入作者名單,將不應享有署名權的人列入作者名單,無理要求著者或合著者身份或排名,或未經原作者允許用其它手段取得他人作品的著者或合著者身份。剽竊他人的學術成果,如將他人材料上的文字或概念作為自己的發表,故意省略引用他人成果的事實,使人產生為其新發現,新發明的印象,或引用時故意篡改內容,斷章取義。(3)違反職業道德利用他人重要的學術認識、假設、學說或者研究計劃,包括:未經許可利用同行評議或其它方式獲得的上述信息;未經授權就將上述信息發表或者透露給第三者;竊取他人的研究計劃和學術思想據為己有。(4)研究成果發表或出版中的科學不端行為,包括:將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個出版機構出版或提交多個出版物發表;將本質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頭換面發表;將基于同樣的數據集或數據子集的研究成果以多篇作品出版或發表,除非各作品間有密切的承繼關系。(5)故意干擾或妨礙他人的研究活動,包括故意損壞,強占或扣壓他人研究活動中必需的儀器設備、文獻資料、數據、軟件或其它與科研有關的物品。(6)在科研活動過程中違背社會道德,包括騙取經費,裝備和其它支持條件等科研資源;濫用科研資源,用科研資源謀取不當利益,嚴重浪費科研資源;在個人履歷表、資助申請表、職位申請表,以及公開聲明中故意包含不準確或會引起誤解的信息,故意隱瞞重要信息。
對于在研究計劃和實施過程中非有意的錯誤或不足,如對試驗結果的解釋、判斷錯誤,因研究水平或儀器設備等原因造成的研究結果的錯誤,以及與科研活動無關的失誤等,不能認定為學術不端行為。
二、科技工作者應遵守的學術規范
(一)基本準則
1.遵紀守法,弘揚科學精神。科技工作者應是先進生產力的開拓者,是科技知識和現代文明的傳播者,科技工作者的言行在社會上具有較大的影響。科技工作者應當模范遵守我國的法律,法規,不得有任何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行為;應積極弘揚科學精神,傳播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正確對待各種自然現象,不得參與、支持任何形式的偽科學。
2.嚴謹治學,反對浮躁作風。科技工作者應堅持嚴肅、嚴格、嚴密的科學態度,要忠于真理、探求真知,自覺維護學術尊嚴和學者的聲譽,不得虛報教學科研成果,反對投機取巧、粗制濫造、低水平重復等盲目追求數量不顧質量的浮躁作風和行為。在項目設計、數據資料采集分析、公布科研成果,以及確認同事、合作者和其他人員對科研工作的直接或間接貢獻等方面,必須實事求是。研究人員有責任保證所搜集和發表數據的有效性和準確性。
科技工作者不應參加與本人專業領域不相干的成果鑒定,論文評閱或學位論文答辯等活動。
3.公開、公正,開展公平競爭。在保守國家秘密和保護知識產權的前提下,應公開科研過程和結果相關信息,追求科研活動社會效益最大化。開展公平競爭,對競爭者和合作者做出的貢獻,應給予恰當認同和評價。在評議評價他人貢獻時,必須堅持客觀標準,避免主觀隨意。不得以各種不道德和非法手段阻礙競爭對手的科研工作,包括毀壞競爭對手的研究設備或實驗結果,故意延誤考察和評審時間,利用職權將未公開的科研成果和信息轉告他人等。
4.相互尊重,發揚學術民主。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通過引證承認和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和優先權,反對不屬實的署名和侵占他人成果;尊重他人對自己科研假說的證實和辯駁,對他人的質疑采取開誠布公和不偏不倚的態度;要求合作者之間承擔彼此尊重的義務,尊重合作者的能力,貢獻和價值取向。
在各種學術評價活動中,要認真履行職責,發揚學術民主、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不循私情,自覺抵制不良社會風氣的影響,杜絕權學、錢學交易等腐敗行為。
5.以身作則,恪守學術規范。教師和科技工作者要向青年和學生積極倡導求真務實的學術作風,傳播科學方法。要以德修身,率先垂范,用自己高尚的品德和人格力量教育和感染學生,引導學生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幫助學生養成恪守學術規范的習慣。學術規范既有普適性又有學科的特殊性。科技工作者應遵循相應學科的不同要求和學術共同體約定俗成的專業慣例。
(二)查新和項目申請規范
1.查新。任何研究工作都是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展開的,科技工作者有責任查閱前人已有的,已發表的研究成果。查新是科學研究工作的重要一環,通過它可以及時了解國內外相關同行的研究進展情況,有利于研究工作的優化,可以節省資源,避免低水平重復和少走彎路。同時,查新也是對前人研究成果和貢獻的尊重。查新要求做到對相關研究領域有全面充分的了解,知道已有研究的廣度和深度以及存在的問題。通過查新進一步明確自己的研究目標和研究內容的價值,及時調整優化自己的研究工作。
問題與討論:
在課題立項或是成果鑒定時都要求有“查新”,并以查新結果作為該課題或成果是否具有新穎性或創新性的重要依據。但現在的問題是:
1)查新或檢索的期刊,圖書資料有一定的時限性,如20年。那么在20年以前就已經研究過的甚至已經解決的問題,就檢索不到,還當成新的課題來立項研究或被鑒定成新的成果。
2)查新的結論與所提供的檢索詞或檢索式有很大關系,如加上一個地區或物種的限定,很可能使一項并不新穎的研究,被鑒定為創新性成果。你對這兩個問題有什么看法?應當怎樣解決?
2.項目申請。科技工作者在科研項目(或課題,下同)申報或者接受委托時,必須對項目進行認真的調查研究和充分的可行性論證。選題應符合社會實踐或學科本身發展的需要。在科研立項的有關材料中,應當對該項目國內外的研究現狀,研究人員的科研水平和能力,項目的創新性,完成項目(課題)的學術價值,可能存在的問題和解決辦法,預期經濟效益或者項目目標,所需科研經費及有關技術指標等作出客觀,真實的反映。在做好以上論證的基礎上,寫出明確具體的研究方案。不得故意隱瞞可能存在的重大問題。禁止故意夸大項目的學術價值和經濟效益,禁止通過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騙取項目。不得在資助申請書中偽造推薦人或合作者的簽名,不得在任何場合以任何理由或方式為自己或他人提供職稱、簡歷、獲獎證明以及研究基礎等方面的虛假信息,不得違反項目資助單位或管理單位的相關規定。
(三)項目實施規范
1.遵守項目下達(或資助)單位的有關規定。應按照項目計劃書開展研究,不得擅自變更研究內容或者研究計劃,對項目人員變動和研究計劃、方案等重大修改,須事先征得項目資助單位的書面同意意見。需按項目資助單位的規定及時提交項目年度進展報告、結題報告或者研究成果報告等書面材料,不得提交弄虛作假的報告,偽造的原始記錄或者相關材料;不得侵占、挪用項目資助經費;不得泄露國家秘密;不得濫用科研資源,不得用科研資源謀取不當利益和嚴重浪費科研資源。
2.實施過程中堅持實事求是。科技工作者要忠實于觀察,記錄實驗中所獲得的原始數據,禁止隨意對原始數據進行刪裁取舍;不得為得出某種主觀期望的結論而捏造、篡改、拼湊引用資料、研究結果或者實驗數據,也不得投機取巧、斷章取義,片面給出與客觀事實不符的研究結論。利用統計學方法分析、規整和表述數據時,不得為夸大研究結果的重要性而濫用統計方法;不得有抄襲他人作品,剽竊他人的學術觀點、學術思想或實驗數據、調查結果等行為。
3.科研協作與學術民主。開展科研協作有利于資源整合,提高研究效率。科技工作者應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積極開展科研協作。在協作研究中,要互相謙讓,互相幫助,要顧大局,講團結,正確對待個人利益的得失。學術交流活動是科技工作者交流思想,啟迪智慧的有效途徑。在保密和保護知識產權的前提下,科技工作者應遵照數據共享、思想共享、理論共享和成果共享的科學公開原則,積極開展學術交流與討論,接受學術界的檢驗。在學術交流活動中要發揚學術民主,尊重和包容不同的學術觀點,要謙虛謹慎,據理說明,以理服人,反對學術霸權。
(四)引文和注釋規范
1.引文。引用他人作品的,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作品來源;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無法指明的除外。學術論文中所使用的他人研究成果,包括觀點、結論、數據、公式、表格、圖件,程序等必須在正文中標明并在注釋或文后參考文獻中注明文獻出處;引文原則上應使用原始文獻和第一手資料,凡轉引他人成果,應注明轉引出處;不得將未查閱過的文獻轉抄入自己的引文目錄或參考文獻目錄中,不得為增加引證率而將自己(或他人)與本論題不相干的文獻列入引文目錄。在引用文獻前應仔細閱讀文獻內容,了解清楚文獻作者的研究方法,研究結果和結論以及這些結果結論與自己研究工作的關系,保證引用準確。引用時應尊重文獻的原意,不可斷章取義。直接引用需使用引號,間接引用應使用自己的語言來表述引文中的相關內容并加以標注。如直接引用超過一定篇幅,可采用改變排版方式等辦法來更為清晰地加以區分。
引用他人成果應適度,引用的成果不應構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核心內容。不論以何種方式將別人成果作為自己研究成果的組成部分均將構成抄襲或剽竊。
2.注釋規范。注釋是對論著正文中某一特定內容的進一步解釋或補充說明,一般排印在該頁地腳(腳注),注釋用數字加圓圈標注(如①、②…),與正文對應;也可在正文中加括號,寫明注文(夾注);還可以把注釋集中于全文或全書末尾(尾注)。
對引用和注釋更具體的相關規定可參考本書第三部分內容。
(五)參考文獻規范
參考文獻是為撰寫或編輯論文和著作而引用的有關文獻信息資源,一般集中列表于文末。應羅列自己閱讀過且確實有參考價值的參考文獻,避免多雜和遺漏。不得為了掩蓋事實,冒充首創,故意刪除重要參考文獻。參考文獻的書寫格式按不同期刊的要求和國家標準《文后參考文獻著錄規則》(GB/T7714-2005)編排。
(六)學術成果的發表與后續工作規范
1.發表
(1)不得代寫論文或成果造假。由他人代寫學術論文是學術不端行為。學術論文應該是作者親自進行深入研究、周密思考、精心寫作、反復核查后獲得的創新性知識成果。如將由他人代寫的學術論文用于發表、評獎,畢業和職稱評定等活動將構成欺詐。科研成果應是科學研究的真實結果,不得造假或夸大。
(2)不得一稿多投。學術成果的發表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等法律法規,不得將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個出版機構出版或提交多個出版物同時評審和重復發表。不得將本質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頭換面發表。
在未經正式出版的學術會議論文集上刊登的稿件,可以在正式刊物上發表。論文公開發表后收入論文集的,應注明論文的發表出處。
問題與討論:
“一稿兩投”或“多投”的情況時有發生,有的是明知故犯的,有的是對有關規范的不知情。下面的兩個例子你認為是否有學術失范的現象?
1)有一位著名學者經常遇到一些刊物的約稿,在盛情難卻之下,他把以前發表過的幾篇文章重新組合成一篇,用新的標題交給某刊物的編輯部,很快得到發表。
2)某教授的一篇論文已在期刊A上發表,因內容新穎,期刊B要求再次發表。該教授同意,但要求期刊B在發表時注明轉載自期刊A,期刊B也做到了。
(3)成果署名。研究成果發表時,只有對研究成果做出實質性貢獻(在從選題、設計、實驗、計算到得出必要結論的全過程中完成重要工作)者,才有資格在論文上署名。對研究有幫助但無實質性貢獻的人員和單位可在出版物中表示感謝,不應列入作者名單。對于確實在可署名成果(含專利)中做出重大貢獻者,除應本人要求或保密需要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剝奪其署名權。對于合作研究的成果,應按照對研究成果的貢獻大小,或根據學科署名的慣例或約定,確定合作成果完成單位和作者(專利發表人、成果完成人)署名順序。署名人應對本人做出貢獻的部分負責,發表前應由本人審閱并署名。反對不屬實的署名和侵占他人成果。
署名要用真實姓名,并附上真實的工作單位,以示文責自負。
問題與討論:
現在由于合作完成的項目越來越多,一篇論文署名的人和單位多達十幾人甚至幾十人的都有。還出現有幾個并列第一作者和并列通訊作者,通訊作者單位的情況,出版部門或期刊編輯部門對此似無一定規定。有的期刊是以所有作者的拼音字母順序排列,但這樣又看不出誰是成果完成的主要貢獻者。
(4)申請專利。申請專利要嚴格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和專利行政部門的相關規定。
在科研工作進行過程中或完成后,對有必要申請專利的內容,應按相關規定及時申請專利,在申請專利前不得發表導致有關技術內容公開的論文或進行成果鑒定。
科技工作者在履行本單位交付的任務中完成的或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物質條件或名義完成的發明創造,屬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歸所屬法人單位。申請被批準后,專利權歸所屬的法人單位所有。
與他人合作或者接受他人委托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根據合同的約定確定,該合同必須事先經單位主管部門的審核。
(5)致謝。在論文的末尾,應對成果完成過程中給予幫助的集體和個人表示感謝。致謝前應征得被致謝人的同意,致謝時應指出被致謝人的具體貢獻。成果正式發表時應說明成果的資助背景。
2.后續工作
(1)糾正錯誤。成果表述應客觀。一旦發現作品(印刷中或已公開出版)中有疏漏或錯誤,作者有義務及時向相關人員和機構報告,根據錯誤性質實施有效補救措施(如勘誤、補遺或撤回論文)。
(2)反對炒作。提出重大創新理論須提供確鑿的事實根據和理論論證;對可能造成重大社會或環境影響的應用研究,必須進行科學和倫理兩方面論證。未經嚴格科學驗證或同行評議的研究結果,不得在公眾媒體炒作,也不得草率地推廣應用,以免造成科學資源的浪費和破壞性的社會后果。不得為未經嚴格科學檢驗的不成熟的科研成果作商業廣告,誤導消費,損害公眾利益。
(3)遵守有利后續研發原則。在所承擔的國家和單位科研課題或者科技項目完成后,不得故意隱瞞關鍵技術或者資料,故意妨礙后續研究與開發。技術成果的完成人應當保證單位能夠充分,有效地使用該成果,禁止將研究成果(含專利)非法據為己有。
(4)遵守保密原則。科技工作者要做保守國家秘密的模范。在對內,對外的科技合作與交流及其他各種社會,經濟活動中,要切實保守國家秘密和單位的技術秘密。
(七)學術評價規范
1.同行評議。同行評議是由同一學術共同體的專家學者來評定某特定學術工作的價值和重要性的一種評估方法,通常為一項有益于學術發展的公益服務,相關專家有義務參加同行評議活動。
問題與討論:
1)同行評議應當客觀公正,這是對每一位參加評議專家的要求。有的專家對某個申報人或某個申報單位有成見,或是申報項目的內容也正是他自己想研究的,這時他故意打低分,表示不同意,這種情況怎樣避免?
2)有的同行專家在評審別人的申請項目時,把申請書中有關的學術思想和技術路線,未經對方同意就用到自己的研究項目中,或是稍加改動作為自己新項目的申請。這是受到了不同觀點的“啟發”,還是“剽竊”?
2.堅持客觀、公正原則。科技工作者和有關科技管理機構在科研立項,科技成果的評審、鑒定、驗收和獎勵等活動中,應當本著對社會負責的科學態度,遵循客觀、公正、準確的原則,給出詳實的反饋意見,不可敷衍了事,更不可心存偏見。相關的評價結論要建立在充分的國內外對比數據或者檢索證明材料基礎上,對評價對象的科學、技術和經濟內涵進行全面,實事求是的分析,不得濫用“國內先進”、“國內首創”、“國際先進”、“國際領先”、“填補空白”等抽象的用語。對未經規定程序進行驗證或者鑒定的研究成果,不得隨意冠以“重大科學發現”、“重大技術發明”或者“重大科技成果”等夸大性用語進行宣傳、推廣。對用不正當手段拔高或者貶低他人成果水平以及不認真負責,不實事求是,在評價活動及其結論中弄虛作假等行為,應當堅決制止。
科技工作者在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技術交易活動中,應當尊重誠實守信和互利的原則,遵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則,如實反映項目的技術狀況及相關內容,不得故意夸大技術價值,隱瞞技術風險。要嚴格履行技術合同的有關約定,保證科技成果轉化的質量和應用的效益。
科技工作者不應擔任不熟悉學科的評議專家。長期脫離本學科領域前沿而不能掌握最新趨勢和進展的人員,不宜擔任評議專家。
為保證評審的公正性,評議專家不得繞過評議組織機構而與評議對象直接接觸,不得收取評議對象贈予的有礙公正評議的禮物或其他饋贈。
3.執行回避和保密制度。評議專家與評議對象存在利益關系時,為保證評審的公正性,評議專家應遵守評審機構的相關規定采取回避或及時向評審組織機構申明利益關系,由評審機構決定是否應予以回避。
評議專家有責任保守評議材料秘密,不得擅自復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竊申請者的研究內容,不得泄露評議、評審過程中的情況和未經批準的評審結果。
(八)學術批評規范
1.實事求是,以理服人。學術批評前應仔細研讀相應論文,熟知該論文的研究過程,并對其中的觀點、方法做過深入的研究和思考,在有理有據的條件下提出學術批評,不得夸大歪曲事實或以偏概全。學術批評時應以學術為中心,以文本為依據,要以理服人,不得“上綱上線”或進行人身攻擊。
2.鼓勵爭鳴,促進繁榮。學術批評要講民主,反對以勢欺人和學術霸權,反對學術報復。要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提倡批評與反批評,促進學科發展。
問題與討論:
某教授提出了一個新的學術觀點,但在該領域中反響甚小。為了要引起同行學者對其重視,他不指名地提出了另一個明顯錯誤的觀點,并加以一一批評。結果在年輕同行和研究生中都誤認為該領域有兩個明顯對立的學術觀點,以及在該觀點指導下兩種不同的研究方法和結果。當然一個是正確的,另一個是錯誤的。“兩種”觀點還都寫進了教科書。這種行為又算是什么呢?
(九)人及實驗動物研究對象規范
1.以人類為試驗對象。凡涉及以人類為對象的試驗,包括進行涉及個人隱私的調研,實施試驗的課題負責人應事先對研究做出評估,并按規定向學校主管部門和國家授權的管理機構報告,獲得審查與批準。試驗只能由具備科研資格的人員操作,如果有學生參加研究,應有相關教師負責安排和監管,以保證所有試驗步驟高度完善且充分體現人道主義精神。
在所有涉及人類被試的試驗中,研究過程本身應體現對人的尊重和保護,包括:(1)禁止在試驗中讓被試人承受不適當的或本可以避免的危險;(2)除某些研究方法的需要外(主要針對醫學心理學研究),所有試驗必須在被試人或其合法代表人知情同意的前提下進行;(3)不得使用強迫,欺騙或利誘等手段使被試人參與實驗;(4)必須尊重被試人的隱私權和自由參加或退出試驗的權利;(5)不得協助或者參與外國科研團隊在我國開展在其本國違法的,有悖倫理的試驗;(6)必須根據國際上相關規定的更新,及時制定和更新我國在人類試驗方面的規定條款;(7)對于涉及個人信息的統計研究工作,包括個人的醫學信息和網絡電子信息的,不得單方面公開披露所掌握的他人信息,更不得用于非法交易。
問題與討論:
在以人為試驗對象時,“知情同意”似乎有其專業特色,如醫學中對某種藥物療效的研究,往往采用“雙盲法”。被試驗的病人不知道自己是在吃治病的真藥,還是假藥(安慰劑)。這種做法是否符合人道主義?如這種做法是允許的,那么吃假藥的那組病人,耽誤了對病的治療,應該由誰負責呢?
2.以動物為試驗對象。實驗動物是指經人工飼育,對其攜帶的微生物實行控制,遺傳背景明確或者來源清楚的用于科學研究、教學、生產、鑒定以及其他科學試驗的動物。科技工作者要認真學習科學技術部下發的《關于善待實驗動物的指導性意見》,善待實驗動物,維護動物福利,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
三、學術規范中的相關規定
(一)引用(quotationandcitation)
1.引用的定義
引用是指把別人說過的話(包括書面材料)或做過的事作為根據。在科學研究中,以抄錄或轉述的方式利用他人的著作,借用前人的學術成果,供自己著作參證、注釋或評論之用,推陳出新,創造出新的成果,稱為引用。但“引用”是在自己本身有著作的前提下,基于參證、注釋和評論等目的,在自己著作中適當使用他人著作的某一部分。兩者間為主從關系,必須以自己著作為主,利用的他人著作僅為輔佐而已。
引用要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等,這很關鍵,常為區分抄襲與引用的界限。引文應以原始文獻和第一手資料為原則。凡引用他人觀點、方案、資料、數據等,無論曾否發表,無論是紙質或電子版,均應詳加注釋。凡轉引文獻資料,應如實說明。
學術論著應合理使用引文。對已有學術成果的介紹、評論、引用和注釋,應力求客觀、公正、準確。
在某個特定的領域內,可以在通常的教科書中很方便地找到,或者是被大家所廣泛熟悉的知識稱為公識(common knowledge)。對于公識,在引用時不需要注明出處。
2.引用的形式
(1)直接引用(directquotation):指所引用的部分一字不改地照錄原話,引文前后加引號。
直接引用必須:1)用引號把他人的觀點,作品和自己的文章,著作區分開來;2)通過夾注、腳注或尾注注明引號范圍內的信息來源,諸如:作者姓名、文章或者著作的標題、出版商、出版年月和頁碼;3)引用量應保持在合理限度。
(2)間接引用(citation):指作者綜合轉述別人文章某一部分的意思,用自己的表達去闡述他人的觀點、意見和理論,也成為釋義(paraphrase)。
間接引用往往注入作者自身對原文的理解而為一種獨特的表述,因此它也是一種知識創造活動。不是只把別人的句子改動一兩個單詞,或者只變動句子的結構次序而讓原文的詞匯原封不動,也不是只選擇一些同義詞去替代原文的詞匯。如果以這些方法重組別人的文句,就是剽竊,而不是間接引用。間接引用對注明出處的要求與直接引用相同。
3.合理使用和適當引用的規定
根據《著作權法》第2條的規定,“合理使用”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1)使用的作品已經發表。已經發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權人自行或者許可他人公之于眾的作品。未發表的作品不屬于合理使用的范圍。(2)使用的目的僅限于為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或者為了教學、科學研究、宗教或慈善事業以及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3)使用他人作品時,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無法指明的除外。(4)使用他人作品,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利。以上四個條件在判斷使用他人作品行為的合理性時,必須綜合考慮,只要不具備其中一個條件,合理使用即不能成立。
一般學術論文是為了研究而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只要注明了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不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就屬于在“合理使用”的條件與范圍之內了。在這個條件下,《著作權法》又進一步規定了“適當引用”的法律范圍。
學術論文中“適當引用”的法律規定:《著作權法》第27條指出,“適當引用”指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可以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1)引用目的僅限于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適當引用應具備的4個條件是:一問題;(2)所引用部分不能構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實質部分;(3)不得損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權人的利益;(4)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需要指出的是,構成適當引用的四個條件中,指明被引用作品作者姓名,作品名稱這一條最關鍵。因為即使其他三個條件都符合了,唯獨沒有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也構成抄襲。
《著作權法》第27條中(2)“所引用部分不能構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實質部分”按通常理解,“主要部分”主要是對量的規定,“實質部分”是對質的規定。
一般而言,自己的論文中只適量地引用了他人作品中的觀點,論據或內容,而不構成自己作品的主要觀點及論據或主要內容,則屬于適當引用的范疇;若是在自己的作品中大量地引用他人作品的觀點、論據或內容,從而使自己的作品的大部分或主要觀點,論據或內容是照搬他人作品的結果,則屬于抄襲的范疇。
從質上看,“所引用部分不能構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實質部分”,可以理解為:即使在量上沒占主要部分,但是該作品的實質內容即主要觀點,也可說是一篇文章的核心論點是他人的,即使沒有引用他人的原話或引用數量不超過法律規定的范圍,即使注明了來源,也不應屬于適當引用。
(二)注釋(annotation)
1.注釋的定義
注釋亦稱“注解”,指對書籍、文章中的詞語、引文出處等所作的說明。注釋是學術論文的附加部分,其作用是說明論文中的引文出處,或者對論文需要加以解釋的地方予以說明。注釋的目的是為了幫助讀者理解。在《著作權法》術語中,注釋指對文字作品中的字、詞、句進行解釋。《中國學術期刊(光盤版)檢索與評價數據規范》中:“注釋是對論著正文中某一特定內容的進一步解釋或補充說明”。《中國高等學校自然科學學報編排規范》(修訂版)中指出“注釋指作者進一步解釋自己所要表達的意思,注釋安排在當頁頁腳,用帶圈數字表示序號,如注①、注②等,注釋的序號與文中序號一一對應”,“注釋是在文章中對一段話、一句話的深入解釋,一般用[ ]、《 》號說明此段文字出處,或者此種觀點出自何處”。
2.注釋的形式和規定
(1)夾注。在正文中或圖釋中注釋,即要在注釋的字詞后面加上括號,在括號內寫明注文。夾注有以下幾種情況:一是直接引文,在引文后注明出處;二是間接引文,在表述后面注明他人的姓名及其見解發表的年份;三是對文中某個詞語做簡單說明或標出其另外一種提法;四是引文為短語,在引文后注明(某某語)即可。
(2)腳注。也叫頁下注,即在需要注釋的地方用①、②之類的標示,把注釋的內容置于本頁下端。
(3)尾注。把注釋集中于全文、全書或書中某一章的末尾。
(三)參考文獻(reference)
1.參考文獻的定義
參考是指參合他事他說而考察之;文獻是指有歷史價值的圖書文物資料,亦指與某一學科有關的重要圖書資料,今為記錄有知識的一切載體的統稱,即用文字、圖像、符號、聲頻、視頻等手段以記錄人類知識的各種載體(如紙張、膠片、磁帶、光盤等)。
《文后參考文獻著錄規則》(GB7714-2005)提出,參考文獻指“為撰寫或編輯論著而引用的有關圖書資料”。當然,在這里引用可以是直接引用原文,也可以是間接引用即借鑒,吸收其思想、觀點;而“文后”二字,則表明參考文獻不屬于正文部分,而是放置在正文之后作為補充說明。
《中國學術期刊(光盤版)檢索與評價數據規范》的說法是:“參考文獻是作者寫作論著時所參考的文獻書目”。這里強調“參考”二字,即這些文獻資料對作者寫作該文起了參酌、參照的作用。
《中國高等學校自然科學學報編排規范》(修訂版)關于參考文獻有這么幾段話:“為了反映論文的科學依據和作者尊重他人研究成果的嚴肅態度以及向讀者提供有關信息的出處,應在論文的結論(無致謝段時)或致謝段之后列出參考文獻表”,“參考文獻表中列出的一般應限于作者直接閱讀過的、最主要的、發表在正式出版物上的文獻”。在這里,不僅指明了列出參考文獻的目的,而且就其內容做出了一定的要求。
參考文獻是撰寫或編輯科技論文或論著時引用的有關圖書資料,是學術論文的重要組成部分,正確的引用注釋和參考文獻能體現學術論文的科學性和嚴謹性,反映論文的起點和背景、深度和廣度,同時反映了作者承認和尊重他人研究成果及著作權的科學態度與學術品質。
2.參考文獻的規定
(1)參考文獻的選擇有原創性、必要性、重要性的原則。具體來說,就是要求文獻必須數量充分、重點突出、原創報道、著錄規范。作者要有嚴謹的科學態度,必須嚴格遵守參考文獻著錄的規則,著錄作者閱讀過、原創的、精選的,與所著論文相關的文獻。
(2)不許因為作者或編輯部原因,故意引用本人、他人或某個刊物的文獻。
(3)不應該隱匿參考文獻。論文中采納了他人的論述,吸收和利用了他人的研究成果,卻有意不將其作為注釋或參考文獻列出,回避文獻出處,使人分不清哪些是他人的已有成果,而哪些是作者自己新的學術創造;有意隱匿重要文獻是無創新性、低水平勞動的遮羞布。與剽竊和抄襲的區別在于,作者雖付出了大量勞動,得出了研究的觀點,但為了突顯研究的創新性,論文中故意不著錄查閱到的相關或類似研究文獻,等于變相將前人的成果據為己有;或為了遮掩作者研究的不足,故意隱匿他人在這方面有關的正確觀點。
(4)不許引用無關參考文獻。作者為了彰顯自己查閱了大量文獻,故意列出一些與研究內容基本沒有關系的文獻;或作者根本沒有查閱,而是直接從他人的參考文獻中搬來;或為了表示作者的研究水平和能力,列出一些無關或看似有關,實際上根本沒有查閱的文獻。
(5)參考文獻一般放在論文尾末,編排格式可按國家標準局制定的《文后參考文獻著錄規則》或相關刊物的要求執行。
(四)綜述(review)
1.綜述的定義
綜述意思為綜合敘述的文章。英文“review”有“回顧、評述”之意。綜述是對科學研究中某一方面的專題搜集大量信息資料,對大量原始研究論文中的數據,資料和主要觀點進行歸納整理、分析提煉,經綜合分析而寫成的一種學術論文,反映當前某一領域中某分支學科或重要專題的最新進展,學術見解和建議。綜述的“綜”要求對文獻資料進行綜合分析、歸納整理,使材料精練簡明,具有邏輯層次;“述”就是要求對綜合整理后的文獻進行比較專門的、全面的、深入的、系統的論述。綜述屬三次文獻,專題性強,具有一定的認識深度和時間性,能反映出某一專題的歷史背景、研究現狀和發展趨勢,有回顧也有瞻望,可以是提出問題,也可以是提煉新思路、新方法,具有較高的信息學價值。閱讀綜述,可在較短時間內了解該專題的最新研究動態,可以了解若干篇有關該專題的原始研究論文。
在決定研究課題之前,通常必須關注的幾個問題是:調研相關課題研究取得的進展;已完成的研究有哪些;以往的建議與對策是否成功;有沒有建議新的研究方向和議題。文獻綜述旨在整合該研究主題的特定領域中已經被思考過與研究過的信息,并將此議題上的學者所作的努力進行系統地展現、歸納和評述。
2.綜述的特點
(1)綜合性:綜述要縱橫交錯,既要以某一專題的發展為縱線,反映當前課題的進展;又要從本單位、國內到國外,進行橫的比較。只有如此,文章才會占有大量素材,經過綜合分析、歸納整理、消化鑒別,使材料更精練、更明確、更有層次和更有邏輯,進而把握本專題發展規律和預測發展趨勢。
(2)評述性:是指比較專門地、全面地、深入地和系統地論述某一方面的問題,對所綜述的內容進行綜合、分析、評價、反映作者的觀點和見解,并與綜述的內容構成整體。一般來說,綜述應有作者的觀點,否則就不成為綜述,而是手冊或講座。
(3)先進性。綜述不僅是寫學科發展的歷史,更重要的是要搜集最新資料,獲取最新內容,將最新的科學信息和科研動向及時傳遞給讀者。
3.綜述中的相關規定
(1)檢索和閱讀文獻是撰寫綜述的重要前提工作。一篇綜述的質量如何,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作者對本專題相關的文獻掌握程度。如果沒有做好文獻檢索和閱讀工作,就去撰寫綜述,是決不會寫出高水平的綜述的。
(2)注意引用文獻的原創性、代表性、可靠性和科學性。在搜集到的文獻中可能出現觀點雷同,有的文獻在可靠性及科學性方面存在著差異,因此在引用文獻時應注意選用原創性、代表性、可靠性和科學性好的文獻。
(3)以評述為主,不可羅列文獻。綜述一定有作者自己的整合和歸納,而不是將文獻羅列,看上去像流水賬。
(4)引用文獻要忠實文獻內容。由于文獻綜述有作者自己的評論分析,因此在撰寫時應分清作者的觀點和文獻的內容,不能篡改文獻的內容。
(5)綜述中引用文獻與其他科研論文一樣,遵守“適當引用”的規范,防止抄襲。有人錯誤的認為綜述論文可以大段抄寫別人的研究結果,所以最容易出現抄襲現象。綜述中的引用要注意以下幾點,才能避免抄襲。1)引用文獻要是原始文獻,必須是自己通篇閱讀后,了解了文獻的整體意思,才能做到正確引用。不能引用別人的轉述或把別人對該文獻的評價作為自己的評價。2)引用文獻不是照抄別人的表述方式,應該對前人文獻的方法或結果進行歸納,總結,綜合與分析,不是流水賬式的羅列。一般認為在綜述中全部引用的內容不應超過50%,更多的要是作者自己的綜合概括與分析,從“量”上避免抄襲。3)綜述中經過對前人研究的綜合概括與分析,要提出自己的觀點,要從“質”上避免抄襲。
問題與討論:
1)一位研究生在他的學位論文中,試驗與結果分析,討論,結論等都是自己完成的,而且很有新意。論文通過答辯,并被推薦為優秀學位論文。但在評選中發現該論文的第一部分文獻綜述卻是大量引用另一位已畢業研究生的文獻綜述,其引用量已超過50%。你認為是否可評為優秀論文?
2)有的作者在寫“綜述”文章時,盡管也閱讀和引用了一部分原始文獻,但更多的內容來自別人對同類學科的“綜述”,結果文章成了“綜述的綜述”,但作者的綜述能力很強,通過編輯部的審稿也發表了,你又是怎樣看待這個問題呢?
(五)編(compile)編著(compile)和著(compose)
1.編、編著和著的定義
“編”原指古人用皮條或繩子把竹簡編排起來,引伸而有排比、整理、組織之意。書籍的編是指系統整理已知的資料或前人,他人的成果,如編辭典、教科書、年鑒等。編書是將已經存在的文章,書籍等內容有選擇性地輯在一起,這些文章書籍的內容一般不是編書人自己的工作或用自己的話寫出來的。
所謂著,在于言人之所未曾言,在于能發揮自己的獨到見解,有開創,創新的性質。任何創造性的見解都是在前人成果的基礎上取得的;因此,著也可適當引用他人的工作或成果作為參考。著書主要是用自己的語言來闡述自己的工作而形成的書。
所謂編著,將編和著有機地結合起來的工作。各學科的基本知識作品、普及性質的讀物、以不同程度學生為對象的教科書,對某些問題的綜合介紹等,都是編著工作致力的對象。編與著結合起來相互補充,在編纂已有資料的基礎上提出自己的見解,便是編著。編著書有的內容是自己的工作而且是用自己的語言寫出來的,有的則是編進來的。
2.編、編著和著的區別
著、編著、編都是著作權法確認的創作行為,但獨創性程度和創作結果不同。著的獨創性最高,產生的是原始作品;編的獨創性最低,產生的是演繹作品;編著則處于二者之間(編譯類似于編著,但獨創性略低于編著)。編雖然是整理前人的成果,但是需按照一定的方針,體例和中心來重新整理歸納,它不是簡單的抄撮,編本身就是一門學問。著是作者(責任者)本人的創新性學術思想和研究成果,提出獨到的觀點或見解。獨創的成果具有科學的繼承性,連續性和學科之間的交叉性和滲透性,必然要引用一定量的他人的方法,數據和觀點等做參考。編著是在整理已有成果的基礎上有所發揮。
3.編、編著和著書的引用規定
(1)編書時,按照編者自己的邏輯關系將前人的成果編輯成書,例如教科書、工具書或技術手冊之類的科技圖書,內容可能均不是編者當時獨創的,這時可以不在正文中標注出處,但應該在圖書最后附上所有的參考文獻,也可在每章末列出該章的參考文獻。
編書(如教科書)時將他人的作品當作書的某篇章,不屬于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所說的合理引用,而應屬于復制他人作品的行為。這種情況下,使用人雖然指明所使用的作品的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但是,這種使用行為不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引用的目的,而是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應當經作者的許可方可使用。如果未經作者許可就使用其作品,則屬于對作者著作權的侵害。
(2)編著工作要求編著者對于自己所從事的專業要有深入全面的理解,對于資料能辨別主次,善于取舍,在文字表達上能做到敘述條理清晰,深入淺出,寓著于編,從整理、敘述已有成果上表達作者自己的立場、觀點。編著不但要向讀者提供具體的知識,而且從體系,方法方面給予讀者以啟發,使之能作進一步的探索。編著中的引文部分需在正文中標明出處,可采用“順序編碼制”或“作者—出版年制”,并在文末或章節末列出參考文獻的詳細信息。在書后象征性的列舉幾個參考文獻,或者僅用某些名家文獻作點綴,或在前言、后記中說什么“引用文獻未注明出處,在此一并表示感謝”云云,都是不合乎學術規范的,實際是為其抄襲行徑作掩護。
編著經常有多人參加,參編人員可能分章節編寫內容,一個編者同時或先后參加不同書籍的編寫,有時會出現編寫內容大量的重復,甚至完全相同,這是不合乎學術規范的。
(3)著書(專著)從內容來說是對某一知識領域所做的探索,是新的學術研究成果。它是屬于一(學)派一家之言,并以本專業的研究人員及專家學者為主要讀者對象的。專著必須包含作者(責任者)本人的創新性學術思想和研究成果,提出獨到的觀點或見解,唯有如此才堪稱為“專著”,作者才能稱其為“著者”。任何一部具有創新內容的學術專著都必然要引用一定量的相關參考文獻,從學術道德、學術規范和著作權角度看,為嚴格而明確地區分著者的創新內容與引用文獻內容,就必須按規范引用,標注和著錄參考文獻。否則,不但無法明確體現著者的地位和水平,還會造成抄襲和剽竊的嫌疑。科技專著應該嚴格按照參考文獻著錄規則,用“順序編碼制”或“作者—出版年制”在正文中具體標注引文內容,并認真著錄參考文獻表。
著作中的引文要注意“量”和“質”的問題,在引用“量”上不能大段引用其他著作的文字,在“質”上不能直接引用和自己作品相同的實質性的內容;還應該在作品的適當位置如在注釋或參考文獻中,較為詳細地說明被引用著作的相關信息,一般都包括作者姓名、著作名稱、出版社和出版時間等內容。如果作者作品中的引文已構成對已有作品的實質性使用,或者包含對已有作品的匯集或改寫成份,作者的創作行為應該視為編著。
問題與討論:
1)在高校,教師編書是經常的事,也是教學任務的一個方面。但是我們也應看到在編書時,有的編者整章搬用他人作品,即使是對某些用詞或句子略有改動,是否也屬不規范行為?
2)有一本已出版使用兩三年的教學用書,主編更換了約三分之一的參編人員,重新編寫,換了一個書名又在另一家出版社出版。除新參加編寫的人員外,其余原有參編人員多數對其編寫的各章,都原封不動或稍作修改后,照搬到“新書”中來。試對這種編書行為做出評論。
3)有時“專著”的內容并不是或主要不是著者自己的學術思想和研究成果,而是翻譯或參考國外文獻資料寫成的,卻署名某某著。試對這種著書行為作出評論。
四、學術不端行為的界定
(一)抄襲和剽竊(plagiarism)
1.抄襲和剽竊的定義
抄襲和剽竊是一種欺騙形式,它被界定為虛假聲稱擁有著作權(authorship),即取用他人思想產品,將其作為自己的產品拿出來的錯誤行為。在自己的文章中使用他人的思想見解或語言表述,而沒有申明其來源。
2001年10月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后簡稱《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抄襲、剽竊是同一概念,指將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實質內容竊為己有發表,其法律后果是“……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文化部1984年6月頒布的《圖書期刊版權保護試行條例》第十九條第1項所指“將他人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的作品發表,不論是全部發表還是部分發表,也不論是原樣發表還是刪節,修改后發表”的行為,應該認為是剽竊與抄襲行為。
一般而言,抄襲是指將他人作品的全部或部分,以或多或少改變形式或內容的方式當作自己作品發表;剽竊指未經他人同意或授權,將他人的語言文字、圖表公式或研究觀點,經過編輯、拼湊、修改后加入到自己的論文、著作、項目申請書、項目結題報告、專利文件、數據文件、計算機程序代碼等材料中,并當作自己的成果而不加引用的公開發表。
盡管“抄襲”與“剽竊”沒有本質的區別,在法律上被并列規定為同一性質的侵權行為,其英文表達也同為plagiarize,但二者在侵權方式和程度上還是有所差別的:抄襲是指行為人不適當引用他人作品以自己的名義發表的行為;而剽竊則是行為人通過刪節、補充等隱蔽手段將他人作品改頭換面而沒有改變原有作品的實質性內容,或竊取他人的創作(學術)思想或未發表成果作為自己的作品發表。抄襲是公開的照搬照抄,而剽竊卻是偷偷的、暗地里的。
2.抄襲和剽竊的形式
(1)抄襲他人受著作權保護作品中的論點、觀點、結論,而不在參考文獻中列出,讓讀者誤以為觀點是作者自己的。
(2)竊取他人研究成果中的調研、實驗數據、圖表,照搬或略加改動就用于自己的論文。
(3)竊取他人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中獨創概念、定義、方法、原理、公式等據為己有。
(4)片段抄襲,文中沒有明確標注。
(5)整段照抄或稍改文字敘述,增刪句子,實質內容不變,包括段落的拆分合并,段落內句子順序改變等等,整個段落的主體內容與他人作品中對應的部分基本相似。
(6)全文抄襲,包括全文照搬(文字不動)、刪簡(刪除或簡化,將原文內容概括簡化、刪除引導性語句或刪減原文中其他內容等)、替換(替換應用或描述的對象)、改頭換面(改變原文文章結構、或改變原文順序、或改變文字描述等)、增加(一是指簡單的增加,即增加一些基礎性概念或常識性知識等;二是指具有一定技術含量的增加,即在全包含原文內容的基礎上,有新的分析和論述補充,或基于原文內容和分析發揮觀點)。
(7)組合別人的成果,把字句重新排列,加些自己的敘述,字面上有所不同,但實質內容就是別人成果,并且不引用他人文獻,甚至直接作為自己論文的研究成果。
(8)自己照抄或部分襲用自己已發表文章中的表述,而未列入參考文獻,應視作“自我抄襲”。
3.抄襲和剽竊行為的界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抄襲和剽竊侵權與其他侵權行為一樣,需具備四個條件:第一,行為具有違法性;第二,有損害的客觀事實存在;第三,和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第四,行為人有過錯。由于抄襲物在發表后才產生侵權后果,即有損害的客觀事實,所以通常在認定抄襲時都指已經發表的抄襲物。
我國司法實踐中認定抄襲和剽竊一般來說遵循三個標準:第一,被剽竊(抄襲)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權法》保護;第二,剽竊(抄襲)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適當引用”的范圍。這里的范圍不僅從“量”上來把握,主要還要從“質”上來確定;第三,引用是否標明出處。
這里所說的引用“量”,國外有些國家做了明確的規定,如有的國家法律規定不得超過1/4,有的則規定不超過1/3,有的規定引用部分不超過評價作品的1/10。我國《圖書期刊保護試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明確規定:“引用非詩詞類作品不得超過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總量不得超過本;人創作作品總量的十分之一。”目前,我國對自然科學的作品尚無引用量上的明確規定,考慮到一篇科學研究的論文在前言和結果分析部分會較多引用前人的作品。所以建議在自然科學和工程技術學術論文中,引用部分一般不超過本人作品的五分之一。對于引用“質”,一般應掌握以下界限:(1)作者利用另一部作品中所反映的主題、題材、觀點,思想等再進行新的發展,是新作品區別于原作品,而且原作品的思想,觀點不占新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實質部分,這在法律上是允許的;(2)對他人已發表作品所表述的研究背景、客觀事實、統計數字等可以自由利用,但要注明出處,即使如此也不能大段照搬他人表述的文字;(3)著作權法保護獨創作品,但并不要求其是首創作品,作品雖然類似但如果系作者完全獨立創作的,則不能認為是剽竊。
問題與討論:
目前,一些作品如計算機軟件,或某些圖像,音響資料等都不是原創作品,而是在別人作品的基礎上加以改進或增加部分內容,并冠以“二次開發”,作為自己的作品和成果。這究竟是創新還是剽竊?
(二)偽造(fabrication)和篡改(falsification)
1.偽造和篡改的定義
偽造是在科學研究活動中,記錄或報告無中生有的數據或實驗結果的一種行為。偽造不以實際觀察和試驗中取得的真實數據為依據,而是按照某種科學假說和理論演繹出的期望值,偽造虛假的觀察與實驗結果。
篡改是在科學研究活動中,操縱實驗材料,設備或實驗步驟,更改或省略數據或部分結果使得研究記錄不能真實地反映實際情況的一種行為。篡改是指科研人員在取得試驗數據后,或急功近利,或為了使結果支持自己的假設,或為了附和某些已有的研究結果,對實驗數據進行“修改加工”,按照期望值隨意篡改或取舍數據,以符合自己期望的研究結論。
2.偽造和篡改的形式
(1)偽造試驗樣品。
(2)偽造論文材料與方法,實際沒有進行的實驗,無中生有。
(3)偽造和篡改實驗數據,偽造虛假的觀察與實驗結果,故意取舍數據和篡改原始數據,以符合自己期望的研究結論。
(4)虛構發表作品、專利、成果等。
(5)偽造履歷、論文等。
3.偽造和篡改行為的危害
偽造和篡改都屬于學術造假,其特點是研究成果中提供的材料、方法、數據、推理等方面不符合實際,無法通過重復試驗再次取得,有些甚至連原始數據都被刪除或丟棄,無法查證。這兩種做法是科學研究中最惡劣的行為,因為這直接關系到與某項研究有關的所有人和事的可信性。涉及實驗中數據偽造和各種實驗條件更改的學術欺騙卻并不容易發現,而且調查起來也需要專門人員介入,并要重現實驗過程,因而頗有難度。偽造和篡改的發現多是在文章發表一段時間后,實驗不能重復或者實驗數據相互矛盾,致使專家提出質疑,或是實驗室內部人員揭發,才能發現。
科學研究的誠信取決于實驗過程和數據記錄的真實性。篡改和偽造會引起科學誠信上的嚴重問題,這使得科學家們很難向前開展研究,也會導致許多人在一條“死路”上浪費大量時間、精力和資源。
(三)一稿多投(multiplecontributions)和重復發表(repetitivepublication)
1.一稿多投的定義。一稿多投是指同一作者,在法定或約定的禁止再投期間,或者在期限以外獲知自己作品將要發表或已經發表,在期刊(包括印刷出版和電子媒體出版)編輯和審稿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試圖或已經在兩種或多種期刊同時或相繼發表內容相同或相近的論文。《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32條第1款設定了“一稿多投”的法律規定。如果是向期刊社投稿,則法定再投稿期限為“自稿件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約定期限可長可短,法定期限服從于約定期限。法定期限的計算起點是“投稿日”,而約定期限可以是“收到稿件日”或“登記稿件日”,法定期限的終點是“收到期刊社決定刊登通知日”。
國際學術界對于“一稿多投”現象的較為普遍認同的定義是:同樣的信息,論文或論文的主要內容在編輯和讀者未知的情況下,于兩種或多種媒體(印刷或電子媒體)上同時或相繼報道。
重復發表是指作者向不同出版物投稿時,其文稿內容(如假設、方法、樣本、數據、圖表、論點和結論等部分)有相當重復而且文稿之間缺乏充分的交叉引用或標引的現象。這里涉及到兩種不同的行為主體,一種是指將自己的作品或成果修改或不修改后再次發表的行為,另一種是指將他人的作品或成果修改或不修改后再次發表的行為。后者是典型的剽竊,抄襲行為,在這里所說的重復發表僅指第一種行為主體。
凡屬原始研究的報告,不論是同語種還是不同語種,分別投寄不同的期刊,或主要數據和圖表相同,只是文字表達有些不同的兩篇或多篇期刊文稿,分別投寄不同的期刊,屬一稿兩(多)投;一經兩個(或多個)刊物刊用,則為重復發表。會議紀要、疾病的診斷標準和防治指南,有關組織達成的共識性文件,新聞報道類文稿分別投寄不同的雜志,以及在一種雜志發表過摘要而將全文投向另一種雜志,不屬一稿兩投。但作者若要重復投稿,應向相關期刊編輯部做出說明。
2.一稿多投的形式
(1)完全相同型投稿。
(2)支解型投稿。比如作者把A文章分成B文章和C文章,然后把A、B、C三篇文章投遞給不同的期刊。
(3)改頭換面型投稿。作者僅對文章題目做出改變,而結構和內容不做變化。
(4)組合型投稿。除了改換文章題目外,對段落的前后來連接關系進行調整,但整體內容不變。
(5)語種變化型投稿。比如,作者把以中文發表的論文翻譯成英文或其他外文,在國際著作權公約締約國的期刊上發表,這在國際慣例中也屬于一稿多投,是違反國際著作權公約準則的行為。
3.一稿多投行為的界定
構成“一稿多投”行為必須同時滿足四個條件:
(1)相同作者。對于相同作者的認定,包括署名和署名的順序。鑒于學術文章的署名順序以作者對論文或者科研成果的貢獻而排列,調整署名順序并且再次投稿發表的行為,應當從學術剽竊的角度對行為人進行處理。因同一篇文章的署名不同,應認定為“剽竊”,不屬于“一稿多投”。
(2)同一論文或者這一論文的其它版本。將論文或者論文的主要內容,以及經過文字層面或者文稿類型變換后的同一內容的其他版本、載體格式再次投稿,也屬于“一稿多投”。
(3)在同一時段故意投給兩家或兩家以上學術刊物,或者非同一時段且已知該論文已經被某一刊物接受或發表仍投給其他刊物。
(4)在編輯未知的情況下的“一稿多投”。
根據國際學術界的主流觀點,以下類型的重復發表不屬于“一稿多投”行為,可以再次發表:
(l)在專業學術會議上做過口頭報告或者以摘要、會議墻報的形式發表過初步研究結果的完整報告,可以再次發表,但不包括以正式公開出版的會議論文集或類似出版物形式發表的全文。
(2)在一種刊物發表過摘要或初步報道,而將全文投向另一種期刊的文稿。
(3)有關學術會議或科學發現的新聞報道類文稿,可以再次發表,但此類報道不應通過附加更多的資料或圖表而使內容描述過于詳盡。
(4)重要會議的紀要,有關組織達成的共識性文件,可以再次發表,但應向編輯部說明。
(5)對首次發表的內容充實了50%或以上數據的學術論文,可以再次發表。但要引用上次發表的論文(自引),并向期刊編輯部說明。
(6)論文以不同或同一種文字在同一種期刊的國際版本上再次發表。
(7)論文是以一種只有少數科學家能夠理解的非英語文字(包括中文)己發表在本國期刊上的屬于重大發現的研究論文,可以在國際英文學術期刊再次發表。當然,發表的首要前提是征得首次發表和再次發表的期刊的編輯的同意。
(8)同一篇論文在內部資料發表后,可以在公開發行的刊物上再次發表。以上再次發表均應向期刊編輯部充分說明所有的,可能被誤認為是相同或相似研究工作的重復發表和先前報告,并附上有關材料的復印件;必要時還需從首次發表的原期刊獲得同意再次發表的有關書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