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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體制改革啟動以來,中央各部門各單位和各地區認真貫徹中央部署,積極穩妥推進改革工作。近日,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體制改革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綜合各方面反饋意見和問題,對改革中普遍關心的政策問題進行了詳細解讀,通過對這些問題的梳理,指導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更好地開展體制改革工作。本期《傳媒周刊》選取其中體制改革、清產核資、養老保險、勞動合同、企業年金等5個方面的25個問題予以刊載,今后,我們還將陸續刊登對其他相關問題的解答。
體制改革
1、列入首批體制改革范圍的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有哪些類型?
根據非時政類報刊的不同性質和功能,列入首批轉企改制范圍的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有:省級、副省級和省會城市黨委機關報刊所屬的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文化、藝術、生活、科普等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專業技術性較強的行業性報刊出版單位,隸屬于企業法人的報刊出版單位以及經批準可進行轉制的中央各部門各單位所屬的都市類和財經類報刊,省級和副省級及省會城市黨報黨刊所屬的晚報、都市類和財經類報刊,申請先行轉制的其他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
2、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體制改革的目標任務是什么?
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體制改革有4項目標任務:一是分期分批按照規范程序完成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轉企改制,使之成為能獨立承擔社會法律責任的市場主體;二是整合出版資源,培育一批導向正確、主業突出、實力雄厚、核心競爭力強的大型報刊傳媒集團公司;三是走內涵式發展道路,調整結構和布局,形成一批專、精、特、新的現代報刊出版企業;四是實行嚴格的報刊出版市場準入機制,建立健全市場退出機制,關停并轉一批不符合市場準入條件、不具備報刊出版資質和違規出版以及嚴重虧損、資不抵債的報刊出版單位。
3、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報刊編輯部如何完成體制改革任務?
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中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報刊編輯部原則上不單獨轉制,區別不同情況,并入其他新聞出版傳媒企業或予以撤銷;黨政部門主管主辦、用以指導工作、面向本系統發送的非時政類報刊,轉為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或并入黨報黨刊出版單位和其他新聞出版傳媒企業。并入黨報黨刊出版單位和其他新聞出版傳媒企業的非時政類報刊編輯部隨并入單位進行體制改革。隸屬于已列入首批轉制范圍的、具有獨立法人的報刊出版單位的報刊編輯部,應隨同隸屬單位一并完成改革任務。科研部門和高等學校主管主辦的非獨立法人科技期刊、學術期刊編輯部,另行制定具體改革辦法。
4、對已登記為企業法人的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如何進行規范轉制?
對登記為企業法人但尚未規范轉企改制到位的報刊出版單位,要補辦完成轉企改制所必要的工作程序,即在清產核資的基礎上,核銷事業編制,注銷事業單位法人,辦理企業登記注冊,與在職職工全部簽訂勞動合同,按照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上述單位要按照規范程序要求,對照檢查本單位轉企改制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缺什么環節補辦什么環節,如未進行清產核資的要完成清產核資等。
5、中央各部門各單位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如何報送轉企改制工作方案?
中央各部門各單位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以及中央各部門各單位主管的在各地區的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的轉企改制工作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門統一出函向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體制改革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報送。函中要對列入轉企改制名單的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體制改革情況進行說明,對上報的轉企改制工作方案提出審核意見。轉企改制工作方案經聯席會議辦公室審核批準后方可實施。
清產核資
6、什么是清產核資?如何做好清產核資?
清產核資,又稱資產清查,是指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等部門或單位,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經濟行為需要,按照規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對行政事業單位、企業進行賬務清理、財產清查,依法認定各項資產損益,真實反映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狀況、企業資產價值和重新核定企業國有資本金的工作。
根據中央關于深化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體制改革的意見精神,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以下簡稱報刊出版單位)要在清產核資的基礎上,分期分批按照規范程序轉制。在清產核資過程中,報刊出版單位要按照《財政部關于中央級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中資產和財務管理問題的通知》(財教〔2009〕126號)等文件要求,重點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成立以主管領導為組長的清產核資工作領導小組,組成專門工作機構,制定清產核資工作方案;主管部門應切實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報刊出版單位以私分、低價變賣,虛報損失等手段侵吞、轉移國有資產等行為的發生,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保證清產核資工作順利進行。二是對于執行事業單位財務和會計制度的報刊出版單位,應按照《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暫行辦法》(財辦〔2006〕5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于執行企業財務和會計制度的報刊出版單位,應按照《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國資委令第1號)、《國有企業清產核資工作規程》(國資評價〔2003〕73號)等有關規定執行。三是報刊出版單位應在轉制工作方案批復后6個月內完成清產核資工作,并按規定將清產核資結果報送主管部門和財政部、國資委批準或審核備案。
7、清產核資立項方案還需單獨上報嗎?
根據《關于印發〈中央各部門各單位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轉制工作基本規程〉的通知》(報刊改辦〔2011〕6號)規定,轉制工作方案經批準后,視同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清產核資立項工作已完成,不再另行報批清產核資立項方案,但在制定轉制工作方案時,應寫明清產核資基準日、清產核資范圍、社會中介機構的選聘方案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其中,清產核資基準日一般應以轉制工作方案獲得批準的前一個會計月末作為清查工作基準日;清產核資范圍應以經批準的方案為準,包括報刊出版單位本部、所屬企事業單位及投資控股企業。社會中介機構由主管部門或報刊出版單位依法從符合資質條件的單位中選聘。
8、清產核資結果如何認定?
對執行事業單位財務和會計制度的報刊出版單位清產核資結果的審核批復,按照《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核實暫行辦法》(財辦〔2007〕19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執行企業財務和會計制度的報刊出版單位清產核資結果的審核批復,參考《關于印發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資金核實工作規定的通知》(國資評價〔2003〕74號)執行。經財政部或國資委審核批復的報刊出版單位清產核資結果,自清產核資基準日起兩年內有效。財政部、國資委審核各主管部門上報的清產核資結果時,在認為必要的情況下,可以另行聘請中介機構進行核查。
報刊出版單位應根據財政部、國資委批復的清產核資結果進行賬務處理,依照《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0〕25號)編制財務會計報表,并按照規定委托符合資質條件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財務審計,出具審計報告。
9、什么是國有資產評估?哪些轉制單位需要開展國有資產評估?
國有資產評估是指符合國家規定資質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接受委托,遵循法定或公允的標準和程序,運用科學的方法,以貨幣作為計算權益的統一尺度,對一定時點上的資產進行評定估算的工作。
在完成清產核資后,已取得企業法人資格的報刊出版單位,如整體或者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或出現合并、分立、清算以及資產轉讓、置換、拍賣等情況,應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財政部令第14號)等要求開展資產評估工作。
僅轉制為全民所有制企業的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可不進行資產評估。
10、什么是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如何進行產權登記?
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是指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代表政府對占有國有資產的各類企業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等產權狀況進行登記,依法確認產權歸屬關系的行為。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分為占有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和注銷產權登記3種。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第192號令)及其《實施細則》(財管〔2000〕116號)文件規定,已取得或申請取得企業法人資格的報刊出版單位應當按規定申辦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其中,轉制前已取得產權登記證的報刊出版單位,需辦理變動產權登記;未取得產權登記證的報刊出版單位,需辦理占有產權登記;擬注銷的報刊出版單位,需辦理注銷產權登記。
辦理產權登記時,由事業單位轉制為全民所有制企業的,以財務審計報告為主要依據;由全民所有制企業改制為公司的,以經備案的國有資產評估報告為主要依據。
養老保險
11、中央各部門各單位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轉制后參加養老保險的政策依據是什么?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體制改革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和支持文化企業發展兩個規定的通知》和《關于中央各部門各單位出版社轉制后參加北京市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文件規定和要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新聞出版總署、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了《關于中央各部門各單位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轉制后參加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與《北京市養老保險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號)和《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實施〈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過程中若干問題的處理辦法的通知》(京勞社養發〔2007〕31號),為中央各部門各單位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轉制后參加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的主要政策依據。
12、什么是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的月標準是什么?
按照國家和北京市現行規定,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構成,對于轉制前參加工作、轉制后退休的人員,還包括過渡性養老金。其月標準為:
基礎養老金,以被保險人退休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按被保險人的全部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
過渡性養老金,按視同繳費年限計算的月過渡性養老金與按實際繳費年限計算的月過渡性養老金之和。其中,按視同繳費年限計算的月過渡性養老金為:以被保險人退休時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被保險人自參加工作至
個人帳戶養老金,個人帳戶儲存額與個人帳戶補貼額之和除以國家規定的計發月數。個人帳戶補貼額計發辦法為:
13、轉制單位及其職工如何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按照《關于中央各部門各單位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轉制后參加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和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文件規定,轉制單位及其職工,從
轉制前已經參加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的中央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繼續按原辦法執行。
14、轉制后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如何支付?
轉制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即
轉制后即2012年7月1日后參加工作的人員,按照北京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有關規定執行。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號,其退休時的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構成。
轉制前參加工作、轉制后退休的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計發辦法按照北京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號和京勞社養發〔2007〕31號文的規定,
15、如何保障轉制后退休人員待遇水平平穩銜接?
為保障轉制前參加工作、轉制后退休的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后待遇水平平穩銜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實行五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即
對過渡期內退休人員,在按原事業單位退休費計發辦法計算退休費時,計算基數封定在
勞動合同
16、什么是勞動合同?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依據是什么?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體制改革的意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和支持文化企業發展兩個規定的通知》要求,對具有事業法人(含事企雙法人)的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轉制后應按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其《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與全部在職員工建立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對已登記為企業法人的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按照上述法律法規執行。
17、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轉制后如何簽訂勞動合同?
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在轉制過程中,即應開始著手制定簽訂勞動合同實施方案,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成立簽訂勞動合同領導小組,統籌本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實施工作;二是規范勞動人事關系,轉制時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對本單位不同類型人員的勞動人事關系進行清理,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規范;三是建立勞動規章制度并經民主程序后向全體職工進行告知;四是制定勞動合同文本,要按照國家相關政策規定制定勞動合同書,勞動規章制度可以附件形式作為勞動合同書的補充;五是宣傳講解勞動合同法律法規,使廣大職工充分了解自身的權利與義務,消除顧慮;六是與全部在職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條款由單位與職工協商一致,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書由雙方各執一份;七是建立職工名冊,職工名冊應當包括職工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證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以備核查。
18、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哪些條款?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必備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3)勞動合同期限;(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6)勞動報酬;(7)社會保險;(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除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條款。對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可以約定競業限制以及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的違約金。
19、如何界定、掌握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范圍、合同期限和簽訂時間?
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范圍包括本單位轉制后全部在職人員,不包括退休返聘和實習的在校學生。對檔案在單位但人不在單位上班的,或不符合國家提前退休政策的內退人員,要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范勞動人事關系,通知其到單位辦理相關手續。
勞動合同期限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3種類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轉制前職工在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轉制后企業的工作年限,轉制單位應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設計符合自身經營特點的合理的勞動合同期限架構,體現穩定性和靈活性相結合。有下列情況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轉制單位應當自企業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與全部在職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對于轉制前已進行企業工商登記注冊的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可按注銷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之日起簽訂勞動合同,同時,按照《關于中央各部門各單位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轉制后參加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做好與職工社會保險關系的銜接工作。對已經簽訂過勞動合同和聘用合同的編制內外人員,轉制單位可在轉制方案中明確是重新簽訂勞動合同,還是繼續沿用原來的勞動(聘用)合同,但須依法變更合同主體和相關內容。
20、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及其《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有關條款的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企業年金
21、什么是企業年金?什么是企業年金基金?為什么建立企業年金?
根據2004年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20號令《企業年金試行辦法》規定,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企業年金基金,是指根據依法制定的企業年金計劃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營收益形成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建立和完善企業年金制度,既有利于保障和提高職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水平、構建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又有利于改善企業薪酬福利結構,增強薪酬的長期激勵作用,提高企業凝聚力和競爭力,是一項關系到企業長遠發展和職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建設。
22、建立企業年金的原則、條件和程序是什么?
政策規定,遵循以下原則建立企業年金制度:第一,保障性和激勵性相結合的原則。統籌考慮企業職工未來基本生活保障的需要與即期激勵作用的發揮,將完善企業薪酬福利制度與構建社會保障體系有機結合起來,增強企業凝聚力,完善激勵機制;第二,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既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覆蓋企業全體職工,也要與職工個人的貢獻掛鉤,在堅持社會效益的前提下,促進企業經濟轉制及已登記為企業法人的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可按照國家相關
效益持續增長;第三,兼顧出資人、企業和職工利益原則。應充分考慮企業的承受能力,量力而行,不能互相攀比,不能加重企業負擔,不能損害企業的長遠發展;第四,高度安全、適度收益的原則。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制度規定執行,避免基金從事任何高風險的投資項目,確保基金在高度安全的前提下獲取適度收益。
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可以建立企業年金:一是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履行繳費義務;二是具有相應的經濟負擔能力;三是已建立集體協商機制。
建立企業年金的動議一般應由企業先提出,職工也可以提議;企業方和職工方通過集體協商,形成決定,并制定企業年金方案。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企業年金方案草案應當提交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建立企業年金的單位,可以選擇具有資格的投資顧問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中介服務機構,為企業設計企業年金計劃,為企業年金管理提供服務咨詢。可以成立企業年金理事會或者確定符合國家規定的法人受托機構作為企業年金受托人,受托人可以委托或選擇具有資格的企業年金帳戶管理機構、投資運營機構、商業銀行或專業托管機構,負責管理企業年金基金。受托人與帳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和托管人確定委托關系,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23、企業年金方案的內容、備案程序及所需材料有哪些?
企業年金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參加人員范圍;資金籌集與分配方式;職工企業年金個人帳戶管理方式;權益歸屬方式;基金管理方式;計發辦法和支付方式;支付企業年金待遇的條件;組織管理和監督方式;中止和恢復繳費的條件與程序;修改和終止企業年金方案的條件與程序;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等。
企業年金方案適用于企業試用期滿的職工。
企業年金方案應當報送到單位注冊(或參加社會保險)所在地的區(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中央所屬在京企業,由集團公司統一建立企業年金的,企業年金方案報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備案,并抄送子公司所在區(縣)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子公司獨立建立企業年金的,企業年金方案報送其所在區(縣)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中央所屬大型企業年金方案,應當報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企業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經審核有異議或有修改意見的,通過面談或書面形式提出,請企業進一步修改后再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在最后一次收到企業報送的企業年金方案文本的15日內向企業出具復函,企業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企業年金方案備案所需材料:單位企業年金方案備案的函,企業年金方案,集體協商雙方通過企業年金方案草案的決議,企業年金方案重要條款的說明及單位本年度和上一年度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按時足額繳費的證明。
24、企業年金基金由哪些部分組成?企業年金如何繳費與領取?
企業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項組成:企業繳費;職工個人繳費;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企業年金基金實行完全積累,采用個人帳戶方式進行管理。
企業年金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十二分之一,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合計一般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六分之一。企業繳費應當按照企業年金方案規定比例計算的數額計入職工企業年金個人帳戶;職工個人繳費額計入本人企業年金個人帳戶。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按凈收益額計入企業年金個人帳戶。職工個人繳費由企業從職工個人工資中代扣。
職工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且辦理退休手續后,可以從本人企業年金個人帳戶中一次性或定期領取企業年金。職工未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不得從個人帳戶中提前提取資金。出境定居人員的企業年金個人帳戶資金,可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職工變動工作單位時,企業年金個人帳戶可以隨同轉移。職工升學、參軍、失業期間或新就業單位沒有實行企業年金制度的,其企業年金帳戶可由原管理機構繼續管理。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后,其企業年金個人帳戶余額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
25、企業年金單位繳費部分如何列支?
根據《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自
關于企業年金所得稅征收管理,按照《關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94號)和《關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補充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9號)有關規定執行。
來源:《中國新聞出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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