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學院對學生資助工作管理,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實施意見》(皖政[2007]74號)和《安徽省教育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校內資助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2]14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學生處作為學院學生資助管理部門,組織制定學院對學生資助各個項目的實施辦法,院屬各單位、各部門予以配合實施,院監審處負責資助工作監督。
第三條 對學院內的各種學生資助項目,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明確申請、評審、發放和監督程序,切實按規定將學院對學生資助的資金(以下簡稱“資助資金”)用到符合條件的學生身上,最大限度地發揮資助功能。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的資助項目包括困難學生學費減免、學生勤工助學資助、學生特殊困難補助和校內其他資助等。
第二章 資助資金的來源
第五條 學院每年從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4%經費作為資助資金,資助資金的提取和使用納入學院預、決算管理,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
第六條 本辦法規定的事業收入包括學費、住宿費、培訓費等非科研事業收入。企業、社會團體及個人設立的獎助項目資金不計入提取基數。
第七條 院內資助資金的支出按照學生資助管理部門經辦、財務部門審核、院領導審批的程序辦理。
第三章 學費減免
第八條 減免學費對象
減免學費對象為學院全日制高職學生(以下簡稱學生)中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
第九條 申請條件與減免額度
申請學費免繳的學生必須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庫”成員,屬于孤兒的學生(需提供孤兒證),學費全額免收;屬于烈士子女且生活確有困難的或父母雙方因殘疾喪失勞動能力的學生(需提供殘聯統一制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減繳學費1000元。
第十條 申請與審批程序
學院每年5~6月辦理下學年的學費減免手續。由學生本人申請,通過班級評議后由班主任簽字,經各系初審,學生處復審并在學院內公示3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報請院長審批。
第十一條 學費減免的管理和監督
(一)本學年內有以下情況之一者不得申請下一學年學費減免:
1.違反校紀、校規,受到警告及以上處分;
2.學習成績有兩門以上課程考試或考核不合格;
3.一學年內累計曠課達10節以上。
(二)學院對減免學費學生的經濟情況進行了解和抽查。
(三)凡經學院批準減免學費的學生,其名單和減免金額將向全院學生公示,以便接受廣大同學的監督。
(四)已獲得本學年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原則上不得申請下一學年學費減免。
第四章 學生勤工助學
第十二條 學生勤工助學按照《安徽警官職業學院勤工助學管理辦法(試行)》(院學[2010]13號)文件執行。
第五章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特殊困難補助
第十三條 申請條件
因為政策性原因不能獲得國家助學貸款,而且當年沒有勤工助學崗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學生可申請特殊困難補助:
(一)家庭經濟特別困難,身體殘疾或有病不能參加勤工助學的學生;
(二)家庭經濟特別困難,有較重疾病或發生意外事故正在治療中的學生;
(三)家庭經濟困難、國家法律規定的烈士子女或優撫家庭子女;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享受特殊困難補助:
(一)因觸犯國家法律,違反校紀校規,受到學校紀律處分者;
(二)不愿意參加勤工助學活動者;或者學生身體殘疾、意外事故是學生自己不法行為造成的;
(三)當學年已獲得資助類獎、助學金及勤工助學津貼等總計達到2000元以上者。
第十四條 特殊困難補助的等級和補助金額
特殊困難補助分為3個等級。一等:1000元/次;二等:500元/次;三等:每生300元/次。
第十五條 特殊困難補助申請程序
特殊困難補助可隨時申請,并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提供《安徽警官職業學院學院學生家庭經濟狀況調查表》或其他證明材料,調查表必須填寫完整,各級單位核實人簽字、單位蓋章、聯系電話等項必須如實填寫。
(二)班委評議、班主任簽署意見,報所在系 。
(三)所在系主管領導經核實并簽署意見后報院學生處。
(四)學生處統一公示、審核后,提交院領導批準。
(五)學生處造冊報送行政財務處按規定程序核發特殊困難補助金。
第六章 校內其他資助
第十六條 學生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由院學生處(資助中心)與行政財務處核對無誤后,按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七條 學院應屆畢業生參加支援西部計劃并被錄用的,給予每人一次性校內補助2000元。
第十八條 學院為家庭經濟困難、就業困難、身體殘疾等困難畢業生以及少數民族畢業生提供就業幫助和服務。
第七章 紀律 責任
第十九條 申請校內資助的學生提供的有關材料必須真實,如弄虛作假,一經查實,將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紀律處分,所獲得的資助全額追回。
第二十條 申請校內資助的學生所在班級班主任和所在系學生科要負責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審查、核實,對符合資助條件的,簽署意見后按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 班主任和系學生科對學生申請材料的審查、核實不嚴,弄虛作假,導致違反相關資助政策和制度的,將追究相關人員的紀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院屬相關單位、部門對符合校內資助條件并按規定程序辦理完畢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要按時、足額進行資助,如有無故拖延、克扣、截留等違反資助規定的,將追究相關人員的紀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院學生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