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鼓勵學生勤奮學習,培養學生創新實踐能力,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更好地實現學院人才培養目標,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獎學金每學年評選一次,原則上在每年10月份評選。
第三條 參評對象為具有學院全日制學生學籍的二、三年級學生(含基層政法干警試點班學生)。
第四條 參評學生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積極要求進步;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院規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學習目的明確,態度端正,成績優異,學年度各科平均成績,一等獎學金在90分以上,二等獎學金在88分以上,三等獎學金在85分以上且參評學生成績必須位列同年級同專業前10%之內且無不及格科目(不含補考);
(五)嚴格遵守學院警務化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六)關心集體,積極參加集體和社會公益活動。
第五條 參評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參加獎學金的評選:
(一)違反校紀和校規,受到紀律處分的;
(二)違反警務化管理規定,一學期內一般違紀達3次以上或嚴重違紀1次以上;
(三)學年度內有課程補考的(不含因緩考補考的);
(四)一學年內累計曠課達10節以上的;
(五)惡意拖欠學費的;
(六)本學年已獲得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和“金盾獎學金”的。
第六條 院內獎學金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個人申請。學生本人對照獎學金評定條件,向中隊提出書面申請,如實介紹德、智、體、美等各方面表現情況;
(二)評議。中隊對提出申請的學生按照評選條件進行評議,初步確定獲獎學生名單及等級;
(三)各系審核、公示。各系以會議形式初評,認真審核, 審核后在系內公示五天,公示無異議后在規定的期限內報學
生處;
(四)學院審批。學生處對各系上報的獎學金評定結果進行匯總后報學院審批。
第七條 評選比例及獎勵金額。一等獎學金名額為全院學生人數的2‰,每人每學年2000元; 二等獎學金名額為全院學生人數的5‰,每人每學年1000元;三等獎學金名額全院學生人數的8‰,每人每學年500元 。
第八條 學院對獲獎學生頒發榮譽證書并進行公開表彰。
第九條 本辦法由院學生處負責解釋,自二〇一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