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中共教育部黨組 共青團中央高校學生社團建設管理辦法》《安徽省委教育工委 共青團安徽省委安徽省高等學校社團建設管理實施細則》等文件精神,結合安徽警官職業學院(以下簡稱“學院”)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社團是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推進素質教育的重要載體,在黨委領導和團委指導下開展活動的群眾性學生團體。一般分為思政教育類、志愿公益類、文化體育類、創新創業類、自律互助類及其他類等。
第三條 基本任務: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秉承學院“以生為本、辦學為民”辦學理念和“明德尚法 弘毅致遠”校訓精神,充分發揮學生社團育人功能,支持學生社團健康有序發展。
第二章 注冊登記
第四條 申請成立學生社團,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20名以上在讀學生聯合發起,發起人未受過校紀校規處分,擁有良好的群眾基礎、政治覺悟和組織能力。
(二)有規范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符合法律法規、校規校紀要求,不得違背校園文明風尚和社會公共道德;
(三)有明確的院內職能部門和院(系)黨組織作為業務指導單位;
(四)至少1名指導教師;(指導教師相關要求條件詳見第三章)
(五)有規范的社團章程,包括社團類別、宗旨、成員資格、權利和義務、組織管理制度、負責人產生程序等。
第五條 申請成立學生社團材料包括籌備申請書、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基本情況(包括思想表現、學習成績等)、指導教師確認書、業務指導單位確認書以及社團章程草案等。
第六條 學生社團實行年審制度。年審內容包括社團成員名冊、社團負責人工作及學習情況、年度活動清單、指導教師工作情況、業務指導單位意見、有無違紀違規情況等。對年審合格的學生社團進行注冊登記。對年審不合格的學生社團提出整改意見,整改期限3個月,整改期間社團不得開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動。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成立或不予繼續注冊登記:
(一)申請成立時弄虛作假的;
(二)參加學生社團的人數連續兩個學期內不足20人的;
(三)年審不合格且整改無效的;
(四)全體成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五)已有性質相同或相似學生社團的;
(六)涉及宗教文化,民族排他性或地區排他性的;
(七)跨地跨校聯合成立,帶有商業性質的;
(八)未經學院審核批準的校外機構會員單位或分支機構性質的學生組織;
(九)舉辦違反法律法規、校規校紀或社團章程宗旨活動的;
(十)其他不宜批準成立或不宜繼續注冊登記的。
第八條 企業、社會機構或個人原則上不得在學院建立特定冠名的學生俱樂部、協會等社團。確有冠名需要的,經學生處(團委)初審,報學院黨委批準。
第九條 未經批準成立或已經注銷的學生社團不得開展任何活動。已批準成立的學生社團中的成員,未經學生社團集體研究授權,不得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
第十條 在學院黨委的領導下,由學生處(團委)牽頭組織各相關部門負責人成立學生社團建設管理評議委員會,負責對學生社團注冊登記及年審進行評議審核。評議委員會主任由學院黨委分管學生工作的同志擔任。評議審核結果須提交學院黨委核準后方可執行。
第十一條 學院黨委要定期組織開展學生社團排查工作。對于未按規定注冊或政治導向錯誤、開展非法活動的學生社團要依法依規予以取締。對于院外人員未經學院許可,濫用、冒用學院名稱建立學生社團(含其運營的新媒體平臺)在院內外開展非法活動的,除予以取締外,還依法追究相關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第三章 指導教師
第十二條 主要職責是:指導社團建設,把握正確方向,參加社團活動,定期進行總結,加強與主管部門的聯系。
第十三條 指導教師應為學院在職在崗教職工,中國共產黨員優先,作風正派、清正廉潔、熱心公益事務,具有奉獻精神。
第十四條 學生處(團委)要牽頭建立指導教師選聘機制,制定選聘標準,并會同組織人事、紀檢監察、教務等部門,按照個人申請、組織推薦、雙向選擇的原則選聘指導教師。思政類和志愿公益類社團的指導老師須為中國共產黨員。指導教師實行聘任制,每屆聘期為1年。
第十五條 學生處(團委)要牽頭加強對學生社團指導教師評價考核與激勵。將指導教師納入思想政治工作隊伍培訓計劃。指導教師工作量參照專任教師擔任兼職輔導員標準進行核算認定、享受相應待遇,并將指導學生社團情況納入教師思想政治工作和師德師風表現中。對考核優秀的指導教師在職稱評聘、評獎評優中給予政策支持,對考核不合格的指導教師要依規解除聘任。
第四章 組織建設
第十六條 充分保障學生社團成員權利。社團成員應是學院在讀學生。有權了解社團章程,有權申請加入或退出該社團,有權向上級主管部門反映違法違紀等問題。社團成員應定期注冊,并按要求參加社團相關活動,每名學生最多加入2個學生社團。
第十七條 完善學生社團全體成員大會制度。擬批準成立的學生社團要召開全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通過社團章程選舉產生社團執行機構和負責人候選人。已注冊的學生社團要定期召開全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依照社團章程行使職權。
第十八條 加強學生社團政治引領。具備條件的學生社團應建立臨時團支部,承擔政治理論學習、研究社團重要事項等職責。臨時團支部一般不發展團員,不收繳團費,不選舉團代表等。學生社團注銷后,臨時團支部自然撤銷。
第十九條 健全學生社團骨干遴選機制。學生社團負責人候選人須政治立場鮮明、組織能力突出,學習成績綜合排名須在班級前50%以內。學生社團負責人在學生處(團委)指導下,通過提名推薦、公開選舉、考察公示、審核批準等環節遴選產生。思想政治類社團的主要負責人應為中國共產黨員。各學生社團部門負責人在指導老師的指導下遴選產生,名單報學院團委備案。
第五章 活動管理
第二十條 鼓勵學生社團依法依規開展活動。創新載體形式,充分利用新媒體技術,不斷增強社團活動的吸引力和感染力。社團活動須集體決策、經指導教師同意報業務指導單位、學院團委批準后方可開展。
第二十一條 學生社團及其成員不得開展與其宗旨不符的活動,不得開展純商業性活動,不得參與違法違紀活動,不得散布錯誤觀點和言論。學生社團不得自行與院外任何單位、組織或個人簽訂任何形式的合約或協議,不得私自接受經費資助。
第二十二條 學生社團建立網站、新媒體平臺及印發刊物等須報學生處(團委)審核備案。學生社團開展線上線下宣傳、發布活動信息須經指導教師審核同意,報學院團委審批。
第二十三條 學生處(團委)等相關部門加強學生社團及其成員開展活動的規范管理和分類指導。對違反法律法規或校紀校規的學生社團,要視情節嚴重,按程序對相關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
第六章 強化領導
第二十四條 構建黨委統一領導,學生處(團委)牽頭負責、具體指導,組織宣傳、人事、保衛、教務等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參與的學生社團工作機制。把學生社團工作納入學院“大思政”格局謀劃部署,定期聽取匯報,研究解決問題。
第二十五條 加強黨建帶團建,把黨建、團建與學生會建設、社團建設有機結合起來。學生處(團委)要加強對全院學生社團的具體指導,成立學生社團管理部門,做好學生社團建設管理評議委員會日常工作和社團建設管理具體事務等。
第二十六條 業務指導單位承擔學生社團健康發展的主體責任,擔負對所負責學生社團日常活動的監督指導和社團成員的教育管理職責,協助學生處(團委)對指導教師工作情況評價認定等。
第二十七條 學院黨委鼓勵支持學生社團健康有序發展,在經費、場地、設備、條件、制度等方面給予充分保障,按照平均每年每生不低于20元的標準設立學生社團活動專項經費,支持學生社團活動正常開展,并保證專款專用。
第二十八條 學生社團原則上不接受校外資助,不收取成員會費。確有資助需要的,要加強對資助事宜的合法合規性審核,并將各項資助經費納入學院財務統一管理。學生社團解散或注銷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學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建立倒查問責機制,對學生社團管理出現重大問題的單位,依規依紀嚴肅追責問責。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學生處(團委)負責解釋。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0年5月25日印發的《安徽警官職業學院學生團體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