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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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全省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和《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國內公務接待行為。 本辦法所稱國內公務,是指出席會議、考察調研、執行任務、學習交流、檢查指導工作、請示匯報工作等公務活動。 第三條 國內公務接待應當堅持有利公務、務實節儉、嚴格標準、簡化禮儀、高效透明、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結合當地實際,完善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國內公務接待標準。 縣級以上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本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指導下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 鄉鎮黨委、政府應當加強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嚴格執行有關管理規定和開支標準。 第五條 積極推進國內公務接待服務社會化改革,有效利用社會資源為國內公務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車等服務。推行接待用車定點服務制度。 第二章 接待管理 第六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公務外出計劃管理,科學安排和嚴格控制外出的時間、內容、路線、頻率、人員數量。 禁止異地部門間沒有特別需要的一般性學習交流、考察調研,禁止重復性考察,禁止以各種名義和方式變相旅游,禁止違反規定到風景名勝區舉辦會議和活動。 第七條 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實行公函制度。公務外出確需接待的,派出單位應當向接待單位發出公函,告知內容、行程、人員和相關事項。 對無公函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接待單位一律不予接待。 第八條 接待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國內公務接待范圍,不得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當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國家工作人員不得要求將休假、探親、旅游等活動納入國內公務接待范圍。 第九條 國內公務接待實行對口接待。黨政機關之間開展公務活動,原則上由對口單位接待。 省委省政府接待辦負責省部級以上領導,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派出的各類團組的接待,以及省委、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省政協交辦的其他任務。 各市、縣(市、區)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結合當地實際,確定本級國內公務接待范圍。 第十條 建立健全公務接待審批制度,接待單位應當根據規定的接待范圍,嚴格接待審批程序,對能夠合并的國內公務接待統籌安排。 接待來皖考察的省級以上領導以及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派出的各類團組的有關事宜,省直單位分別報省委、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省政協秘書長或者辦公廳主任審批后,會同省委省政府接待辦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建立國內公務接待清單制度,實現公務接待一事一結。公務活動結束后,接待單位應當如實填寫接待清單,并由有關負責人審簽。接待清單包括接待對象的單位、姓名、職務和公務活動項目、時間、場所、費用等內容。 第十二條 國內公務接待應當簡化禮儀,不得在機場、車站、碼頭、高速公路出口和轄區邊界組織迎送活動,不得跨地區迎送,不得張貼懸掛標語橫幅,不得制作電子顯示屏,不得插彩旗,不得安排群眾迎送,不得鋪設迎賓地毯;地區、部門主要負責同志不得參加迎送。 接待單位安排的活動場所、活動項目和活動方式,應當有利于公務活動開展。 第三章 接待標準 第十三條 接待住宿應當嚴格執行差旅、會議管理有關規定,在定點飯店或者機關內部接待場所安排,執行協議價格。出差人員住宿費應當回本單位憑據報銷,與會人員住宿費按照會議費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接待住宿應當執行接待對象在當地的差旅住宿標準。住宿用房以標準間為主,省部級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間,廳局級以及以下人員安排單間或者標準間。接待單位不得超標準安排住宿用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 除工作需要外,本地陪同及工作人員不安排住宿用房。 第十四條 接待對象應當按照規定標準自行用餐。接待單位協助安排用餐的,由接待對象結算餐費。確因工作需要,接待單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 工作餐根據接待對象人數,安排自助餐或者桌餐,以當地家常菜為主,不得提供魚翅、燕窩等高檔菜肴和用野生保護動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煙和高檔酒水,不得使用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 第十五條 嚴格控制工作餐陪餐人數。接待對象在10人以內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接待對象超過10人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接待對象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十六條 國內公務接待出行活動應當安排集中乘車,合理使用車型,嚴格控制隨行車輛,充分利用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從接待用車定點服務單位租用車輛。 第十七條 接待單位應該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使用警車,不得違反規定實行交通管控。確因安全需要安排警衛的,應當按照規定的警衛界限、警衛規格執行,合理安排警力,盡可能縮小警戒范圍,不得封山、封園、封路,不得清場閉館,不得停止、限制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八條 機關內部接待場所應當建立健全服務經營機制,推行企業化管理,推進勞動、用工和分配制度與市場接軌,建立市場化的接待費結算機制,降低服務經營成本,提高資產使用效率,逐步實現自負盈虧、自我發展。 各級黨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名義新建、改建、擴建內部接待場所,不得對機關內部接待場所進行超標準裝修或者裝飾、超標準配置家具和電器。推進機關內部接待場所集中統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資源共享機制。 第十九條 接待單位不得超標準接待,不得組織旅游和與公務活動無關的參觀,不得組織到營業性娛樂、健身場所,不得安排專場文藝演出,不得以任何名義贈送禮金、有價證券、紀念品和土特產品等。 第四章 經費管理 第二十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對國內公務接待經費的預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費預算總額。國內公務接待費用應當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單獨列示。 禁止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對象承擔的差旅、會議、培訓等費用,禁止以舉辦會議、培訓為名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禁止向下級單位及其他單位、企業、個人轉嫁接待費用,禁止在非稅收入中坐支接待費用;禁止借公務接待名義列支其他支出。 第二十一條 舉行會議以及舉辦節慶、論壇、展會、賽會等大型活動,需要邀請來賓參加的,應當按照“誰主辦誰負責、誰邀請誰負責”的原則,明確接待經費來源。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價格等實際情況,按照當地會議用餐標準制定本級國內公務接待工作餐開支標準,并定期進行調整。 接待開支標準應當報上一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接待單位應當加強接待費的審核報銷。接待費報銷憑證應當包括財務票據、派出單位公函、接待審批單、接待清單。 第二十四條 接待費資金支付應當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具備條件的地方應當采用銀行轉賬或者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加強對本級黨政機關各部門和下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 國內公務接待規章制度制定情況; (二) 國內公務接待標準執行情況; (三) 國內公務接待經費管理使用情況; (四) 國內公務接待信息公開情況; (五) 機關內部接待場所管理使用情況。 黨政機關各部門應當于每年3月底前匯總本部門上一年度國內公務接待情況,報同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備案。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門應當對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經費開支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審計部門應當對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經費進行審計,并加強對機關內部接待場所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按年度組織公開本級國內公務接待制度規定、標準、經費支出、接待場所、接待項目等有關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將國內公務接待工作納入問責范圍。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國內公務接待違規違紀行為的查處,嚴肅追究接待單位相關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的黨紀責任、行政責任并進行通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地方各級政府因招商引資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國家工作人員以外的其他因公來訪人員,應當參照本辦法實行單獨管理,明確標準,控制經費總額,注重實際效益,加強審批管理,強化審計監督,杜絕奢侈浪費。嚴禁擴大接待范圍、增加接待項目,嚴禁以招商引資為名變相安排國內公務接待。 第三十條 各市、縣(市、區)黨委、政府應當按照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國內公務接待管理細則。 第三十一條 國有企業、國有金融企業和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委省政府接待辦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