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行(2014)4號
第一條 為規范對學生收費管理工作,保障學院和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相關文件規定,結合學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等教育是非義務教育,依法及時、足額繳納學費及其他費用是高等學校學生應盡的義務,每位學生應及時主動繳納學費等相關費用。
第三條 學院對學生收費嚴格執行國家及安徽省有關文件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對學生的收費項目主要包括:學費、住宿費、代收代支費等。
第四條 學生學費、住宿費按學年收取。代收代支費是指向學生收取的教材費、體檢費、服裝費、公寓用品費、學生醫療保險費等。學院嚴格控制代收代支費的收取,其中教材費每學年收取一次,統一核算,畢業時多退少補;其他項目代收費用入學第一年收取,當年統一核算,多退少補。
第五條 行財處是學院收費管理職能部門,代表學院按照國家和上級有關規定擬定學生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并按規定程序報批后執行。學院對學生有關費用的收取由行財處統一管理并組織實施。后勤集團按有關規定收取學生有關費用,其他部門不得另立名目自行收費。違者,學院將按黨紀、政紀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六條 學生每學年報到前,應按規定將相關費用足額存入學院為每位學生統一代開的銀行卡內(工商銀行“牡丹靈通卡”),相關費用由銀行統一代為劃扣,入學時學生到班主任處領取繳費收據,憑繳費收據辦理學籍注冊,領取教材和公寓用品等。學生入學兩周內未按規定繳費的,教務處不予注冊。
第七條 入學新生因家庭經濟困難,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一次繳清學費的,須辦理緩繳手續。辦理緩繳的學生應先申請并提交還款計劃,經所在系和學生處審核,報院領導審批后,送行財處。緩繳期限原則上為六個月,最長不超過一年。住宿費、教材費、服裝費和生活用品費不得緩繳。
第八條 符合國家助學貸款條件而不申請助學貸款、又無特殊原因不及時繳費的惡意欠費者,取消其參加各種評優評先、獎助學金資格,審核處理工作由學生所在系及學生處負責。
第九條 孤兒免收學費(須提供縣級民政部門出具的《孤兒證》)。對于其他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學院依據國家相關政策采取勤工助學、特殊困難補助等措施予以資助。
第十條 已繳清當年學費而退學的學生,就讀不滿一個月的退還所繳學費;就讀不滿一學期的,退還一半的學費;就讀滿一學期的,不再退費。就讀不滿一學期的,住宿費按實際就讀時間(月)計算核退;就讀滿一學期的,住宿費不予核退。
第十一條 被開除學籍或勸退的學生,已繳費用不退。
第十二條 留級學生的相關費用按留級就讀年級收費標準執行。
第十三條 學生調整專業后,按新專業標準收費。
第十四條 對已繳清學費、住宿費、代收代支費用而休學的,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 在學年第一學期前二個月內辦理休學手續復學到下一年級的,復學時免繳當年學費,但應補繳原所在年級與下一年級的學費差額。
(二) 在學年第一學期兩個月以后辦理休學手續復學到下一年級的,復學時應當按照復學修讀年級的標準全額繳納當年學費及相關費用。
第十五條 學生畢業時仍未繳清學費者,由其所在系按照有關規定積極追繳。
第十六條 學生住宿由學生處和所在系合理安排。各系應在每年10月15日前將學生宿舍安排及調整信息書面告知行財處,以便及時調整學生住宿費收費標準。
第十七條 教務處定期將學生學籍變動情況及教材使用情況書面告知行財處,行財處據此辦理學生信息變更及教材費用結算手續。
第十八條 學生處、教務處、各系、行財處等相關部門,應嚴格按照各自職能協調做好學生欠費催繳工作。行財處定期將學生欠費情況提供給各相關部門,各系負責向每位欠費學生追繳。實行學生繳費率與系日常經費包干額掛鉤獎勵政策,系學生繳費率達98% 的,調增該系下一年日常包干辦公經費的0.5%;繳費率達99% 及以上的,調增該系下一年日常包干辦公經費的0.8%。繳費率達不到98% 的,調減該系下一年度日常辦公經費的1%;對繳費率達100% 班級,給予其班主任適當獎勵;對繳費率未達95%的班級,取消其班主任當年評優評先資格。每年10月31日為統計各系學生繳費情況截止日。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行財處負責解釋。